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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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各级能耗双控管理部门为当地管理节能审查工作

2、的主管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本省节能审查的相关

3、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省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第七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

4、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明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形式和深度要求、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意见,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需征求意见项目的范围由当地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确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与产业规划、产业政策、

5、环评审批、用地用海等进行统筹,实施跨部门联审联批。第九条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省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取得设区市以上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

6、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Ioo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7、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8、关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设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十二条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应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其实施方案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接受监督。对于已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行业列表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

9、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及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

10、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落实节能报告中能效相关要求,新增设备能效需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新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应确保能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其中高耗能项目能效水平需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第十五条耗煤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加强前期论证,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符合建设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按照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来源,并取得书面确认意见。第十

11、六条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按程序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已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可一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及附件材料完善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

12、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五)项目进一步提升能效水平空间的分析是否合理。第二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二十一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

13、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企业投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包括用能方案、设备选型及节能措施等。第二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经论证对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及用能品种等均未发生变动的项目,原节

14、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变更的意见,否则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技术采用情况、能耗替代方案、相关承诺落实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需安装的用能监测计量设备根据规定一同安装到位。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验收主体为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验收单位需在收到建设单位节能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未明确验收主体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节能验收。验收主体需在验

15、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并同步在节能审查机关门户网站等对外公示。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将节能验收报告同时抄送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存档。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应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项目设备与能效水平是否符合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

16、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并填写信息表。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定期向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报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省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各设区市节能形势的研判,对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加强督导。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应会同当地节能审查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实际运行的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情况

17、进行监测并与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比对验证,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节能监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完成节能验收的项目列入下一年节能监察日常监督计划,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涉及问题整改的项目应逐个开展现场监察。省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设区市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七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违规审查或审查行为发生重大失误的,由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

18、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节能审查意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联合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联合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

19、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

20、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在“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三十四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

21、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节能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原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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