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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设置与管理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是指通过新建、改(扩)建,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为周边乡镇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的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第二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资源,因地制宜,转型升级。在满足辐射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一定比例应急床位后,应将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第三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富余床位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3)8号)有关规定,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长期照护
2、等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机构场所、设施使用制度,定期、定时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活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可根据当地需求探索提供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延伸服务。第五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布局,合理规划。第二章环境与建筑第六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选址应符合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地块,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主体建筑远离陡坡、高压电线、输油管道等条件,确保整体建筑环境安全、安静、无污染。第七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通道应在符合老年
3、人设施建设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机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机构内交通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并保证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辆能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第八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防火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场地和入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老年人居住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九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规范使用图形标志,按照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要求,设有通行导向标志、服
4、务导向标志、应急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于老年人识别。第十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出入口或者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平台、台阶、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应避免与车辆通道交叉。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建筑内的公共空间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楼梯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扶手,扶手直径、设置高度应符合老年人身体条件等特点。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
5、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居室门开启净宽应大于80cm,且开启不影响公共走廊正常通行。居室内外地面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地面高差不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配置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十二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居室、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等入住服务用房、护理员值班室等生活用房、医务室、康复室等卫生保健康复用房、娱乐室、
6、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用房、警卫室、食堂餐饮等附属用房。开展延伸服务的,还需设置延伸服务用房。老年人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等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第十三条老年人每间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11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6m2o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6床,且相邻床位长边床距不应小于0.8m。老年人居室应配备空调、电视及床、床头柜/桌子、椅子/凳子、衣柜/储物柜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居室内及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
7、叫设备。老年人居室应设有盥洗池、洗浴设施和座厕,失能老年人居室的盥洗、洗浴、如厕设施旁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的操作空间。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单元居室卫生间无法设洗浴设施时,可按照料护理单元总床位数合理设置集中盥洗室,每个集中盥洗室应设置至少2个盥洗盆,至少设置一个可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卫生间,并按每6-8床配备一个座厕标准配备座厕。第十四条设有公共卫生间。设置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就餐空间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室内活动用房附近、集中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医疗保健用房附近。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如厕区设有无障碍厕位和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第十五条设有公共洗浴空间。
8、公共洗浴空间应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有洗澡凳、扶手、紧急呼叫装置。设有无障碍厕位,方便老年人洗浴时如厕。公共洗浴空间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可以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第十六条设有公共洗衣空间。设置污物区和清洁区。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地面排水良好,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有专门的室内外晾晒区域。第十七条设有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环境干净整洁。座椅通道宽敞,能够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内部或附近设有洗手池。第十八条设有厨房。厨房应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要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厨
9、房出入口能够满足进货、厨余垃圾运送和员工进出的需求。配备专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食品留样、空调、排风等设施。食品储藏间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第十九条设有室内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室、阅读室、书画室、棋牌室、健身室、音乐、舞蹈室、多功能厅;有关功能室可以统筹设置、综合利用。建筑为多层的,除设置集中活动场所外,老年人集中居住楼层每层均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公共活动用房,并与护理站相连通。活动空间应选择在光照充足的朝向。设有室外活动空间,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有条件的机构,可结合农村地区特点设置种养区域,鼓励在院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设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室。配有
10、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需要的设施设备。设有员工培训空间,满足内部培训需求。第二十一条设有卫生保健康复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急救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辅具器械等。设有紧急送医通道等。设置医务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m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单处面积不少于IOltf。如增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肝,如增设康复室,则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o治疗室、处置室应设医疗废物存放点并与治疗区域隔开。第二十二条设有隔离空间。供生病老年人就医返院、新入住老年人观察、院内传染病控制等使用。隔离空间设置、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第二十三条设有接待空
11、间(含门厅)。设有服务台,能提供接待管理、咨询等服务。设有座椅、沙发等,能够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能够满足公示、宣传需求。第四章安全要求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每季度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初步自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对鉴定为B级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坚决停止使用,并疏散入住老年人,实行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坚决拆除,并妥善安置好入住老年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设有微型消
12、防站、消防控制室。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业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夜间应急演练。第二十六条燃气安全。安装智能燃气泄露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连接不锈钢波纹管年久老化的要及时更换。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要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即充即用,确需存储备用的存储量不得超过1罐(即15公斤)。有条件的机构可使用电
13、力设备烹饪,建设“全电厨房”。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定期完成检验、校验,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电梯内张贴紧急救援电话,报警通话装置保持24小时畅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包括厨房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和食品留样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周至少检查2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腐烂食品,并及时处理。建立食品
14、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将留样盒放入食品留样冰箱0-4摄氏度储存,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第二十九条其他安全。符合建筑安全、地质灾害防范、服务对象人身安全、防人员走失等其他安全要求。对地处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路段的养老机构,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在机构门前设置限速、警告标志和减速带、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应施划斑马线、增设照明设施、设置交通信号灯等,并对老年人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随时掌握老年人的心理和院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化
15、解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备案证明。提供其他应依法许可服务的,应持有相应许可证明。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对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等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产权所有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约定退出机制,加强履约监管。第三十二条
16、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制度、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培训制度。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员工档案。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且定期进行审核。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养老护理员应具有基本护理技能,并经过岗前培训且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继续教育培训,熟悉养老服务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情况、食药禁忌、护理等级、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等。养老护理员与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IOo第三十三条建立服务管理制
17、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班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咨询接待管理制度、外包服务管理制度,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出入、探视等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有年度财务审计与审计报告。应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社会捐赠款物及生产经营收入等建立台账。账目应定期公开,接受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监管,不得克扣伙食费、收取回扣等不良行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管理运营经费应当由当地财政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挪用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第三十五条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合理安
18、排使用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细化量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定额支出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人均伙食支出费用应不低于特困人员供养金的65%。原则上每日早餐应当不少于1个鸡蛋、1杯(瓶)牛奶,中、晚餐分别不少于三菜一汤,每日提供不少于2次的餐间茶点等。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衣物购置费用应不低于特困供养金的8%o每年为每位特困人员添置不少于4套不同季节的衣服(含内衣裤或家居服等)、4双袜子、2双鞋子、1顶帽子、1双手套等,便于随季节、温度变化更换。为特困供养对象购买的衣服应统一印制“江西民政”标志(见附件)。特困供养人员人均床上用品购置费用不低于每年特困供养金的6%o每年为每位特困人员添置不少于2套床上用品(四件套)。特
19、困供养人员自主支配资金(零花钱)应按照不低于特困供养金的6%的标准按月发放,根据老人需求发放现金或转至银行卡、存折,由老年人法定监护人监督使用。其他资金用于采购生活用燃料、老年人日常生活用品等。第三十六条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资金,由属地民政部门核准,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至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照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等费用开支。第三十七条建立应急处置制度,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应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食物中毒;院感疫情;火灾、自然灾害等。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立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
20、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第三十八条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和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捐赠物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档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厨余垃圾、医疗废弃物、污水、绿化)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建立纠纷调处制度。在接待空间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项目及价格表、咨询投诉电话、来访须知等。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负责人电话。有投诉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由专人负责投诉处理。第四十条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公共区域,至少包括所有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就餐空间和活动场所。监
21、控机房有专人值守。监控系统有不间断录像且保持15天以上存储记录,定期维护。第六章养老服务内容与规范第四十一条为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服务。首次评估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每次评估时,应有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其中至少一名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内容包括: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持续动态评估,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及时评
22、估。机构自身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持续动态评估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第四十二条为拟入住机构老年人提供入院、出院手续办理服务。应与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收住对象为特困对象,须签订供养协议。机构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延伸服务的,应参照机构服务合同签订符合服务内容、风险的专项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明确照护等级及收费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至少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评估报告、健康检查报告、机构内外就医情况、知情同意书、出院小结、照护服务计划等,有
23、上门服务的,应增加上门服务的主要内容及服务风险等。其中,照护服务计划,应至少包括护理等级、服务项目、风险防范、应急处置、争议处置等内容。第四十三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个人清洁卫生、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等生活照料服务。第四十四条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服务。提供的餐食应营养均衡,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和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食堂服务人员工作时正确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和宗教习惯、疾病需求,科学制定食谱。指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食品
24、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盛放、贮存。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每餐后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餐厨垃圾日产日清。第四十五条为老年人提供公共区域和居室内清洁服务。服务人员掌握清洁卫生服务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范围。各类保洁工具分类使用、分类放置、标识清晰。公共区域、老年人居室,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无霉变,地面无积水,物品摆放统一规范整齐,无杂物。组织清洁房间评比活动,激励在院人员保持良好卫生习惯。老年人全身干净整洁无污垢,每日刮胡须(男性)1次、每周至少洗澡2次(根据季节和老年人需要可提
25、高频次)、每半个月修理指甲1次、每月理发1次。定期对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第四十六条为老年人提供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每日整理床铺,定期晾晒被褥、枕芯(有条件时应每月暴晒一次),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及床上用品随脏随洗。洗涤衣物和床上用品分类清洗、晒干或烘干。常规洗涤设备每周消毒,污洗设备一洗一消。第四十七条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健康管理、药物管理、院外就医服务。内设医务室的,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
26、册护士,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内设护理站的,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采取签约合作等方式,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巡诊、建立就诊绿色通道等方式为在院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服务的在合适的位置应公布医疗卫生机构巡诊时间及紧急联系电话等。第四十八条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的文化、体育、休闲娱乐活动。传统节日、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老年人生日等应组织开展相关庆祝活动。第四十九条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精神慰藉以及安宁服务。必要时请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精神科医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第五十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欺老、虐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机构外单位或个人等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未经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不得有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非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其他乡镇敬老院的安全管理、运营管理、养老服务等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