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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违反中小
2、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第六条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
3、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七条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八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九条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
4、,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十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十一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第十二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十三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予以清退或上缴。第十五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
5、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第十六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十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一)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的。(二)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三)有
6、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四)工作期间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
7、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六)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场所的。(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尚未造成学生伤害的。(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谋取
8、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一)参与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O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二)警告和
10、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二)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
11、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三)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参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
12、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二十五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第二十六条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能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13、。第二十八条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六章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的。(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五)多次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