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1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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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19篇)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精选19篇)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1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本合伙协议,并自愿就合伙协议的内容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双方协商,由双方投资经营,地址:区龙祥花园330号,经营面积平方米,经营范围:干洗、皮革清洗保养等(具体以工商营业执照为批准的为准)。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外,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三、出资方式、额度及利润分配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投资人民币50万元。2、经双方协商,乙方需以现金及劳务方式进行投资

2、,现金投资人民币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保证每天遵守合伙组织的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并依照双方的约定负责培训新学员以及皮革的清洗保养业务。3、经双方协商,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双方同意仅对合伙组织的净利润进行分配,净利润分配比例为1:Io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合伙组织开始经营之日起每满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四、工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1、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2、盈余分配:以扣除全部经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合伙人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款等)的净利润为分配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及时间进行分配;3、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

3、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清偿责任;3、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不足以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费时,双方按利润分配比例共同承担。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的条件:须承认本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需执行合同约定的履行出资义务及其他义务;2、除名退伙。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将其除名:(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未履行出资义务;(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5)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未按时按点上班超过三次的;(6)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内容的;除名应当书面

4、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2

5、)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2、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执行人1、合伙人会议(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耿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情况决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布当月收支情况,研究下月合伙事务的具体安排。(3)一般事项

6、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重大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执行。(4)重大事项是指: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2、合伙事务执行人1、本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为耿。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决定加盟事务,对外签订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合伙组织的用人权利、开除员工的权利及员工的薪酬;(5)管理合伙组织的财务及帐

7、目;(6)出售合伙组织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等;(7)支付合伙债务;(8)第八条禁止行为(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10倍的违约金;(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九条合伙的终

8、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本合伙组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连续长期不能有盈利运营达个月以上的;(3)合伙事务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相关部门吊销;(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人终止后的事项:(1)经双方协商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方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所欠税款、合伙人收取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组织共同财产清偿合伙组织债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

9、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

10、一份。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协议附件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一日年月H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2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及乙方)甲:身份证号:籍贯:乙:身份证号:籍贯: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

11、时予以返还。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六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

12、效。第八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第十条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第十二条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

13、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三条协议解除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关于贷款方面在店面进入正轨后所盈利部分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及银行贷款利在亏损情况下银行贷款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一日年月H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3甲方: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乙方:住所

14、(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

15、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O(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O以货币出资万元

16、,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o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O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O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五章利润分配

17、、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O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

18、人合伙人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委派O(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

19、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O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O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

20、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1、(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七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

22、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23、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

24、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

25、方式和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

26、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

27、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8、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一日年月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4甲方(合伙人):住所:乙方(合伙人):住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甲、乙双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资金优势,合伙成立、经营一家饭店,为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和温馨、舒适的就餐环境,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

29、会效益。第二条合伙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1、合伙名称:2、经营场所地点:第三条经营范围甲、乙双方的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第五条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甲、乙双方以现金共同出资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20%;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80%o2、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O银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第六条板店品牌1、甲方提供作为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品牌。2、甲

30、方保证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该品牌能由甲、乙双方成立、经营的饭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该品牌主张权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品牌禁止1、在合伙期间,甲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如违反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元。2、在合伙期间,如发现他人使用品牌在广西南宁市各城区成立、经营饭店,甲方必须在个月内就他人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甲方支付乙方兀O第八条合伙财产甲、乙双方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财产,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第九条财务收支1、在成立、经营饭店过程中,一切款项的收支,必须如实记帐。2、在成立、经

31、营饭店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财产元以上(含元)的款项,必须事前征得对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对方认可,否则,以私自侵占论。3、甲、乙双方在每月的1-5日对上个月饭店的收支帐册等财务资料共同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由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财务人员保管。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饭店的收支帐册进行核查。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利润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96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双方每隔个月进行一次分配。2、亏损

32、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96。第十一条合伙事务执行甲、乙双方决定由甲方担任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限为:1、办理饭店成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手续。2、对日常合伙事务进行全面管理;3、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4、订立经营价格,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5、支付合伙债务。6、其他合伙事务。乙方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报告一次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十二条入伙和退伙新合伙人入伙: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需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对方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名称;2、改变合伙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禁止行为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

34、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赔偿;2、禁止甲方或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在广西南宁市城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经营范围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乙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第十五条解散和清算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

35、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1项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十条第2项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

36、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任何一方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按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处理;如逾期日仍不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退伙处理;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办法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其他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未约定,甲、乙双方又未能

37、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4、甲、乙双方相互向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对方收存。5、本协议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一日年月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5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充分协商,决定合伙经营宠物商店,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达成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甲、乙双方暂共同租赁座落于用以经营由乙方任法人代表的店名为的宠物商店。经营范围为:

38、第二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日止。合伙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终止或继续合伙。第三条股份、出资、债权债务、利润的分配1、甲、乙双方各占店铺50%股份,店铺的投资、债权、债务和利润均按1:1的原则承担或分配。2、前期店铺的租赁、装修、进货等各项投资(截止于年月日),共计人民币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后期如要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店铺形象或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增强行业影响等等需要继续投入资金,须经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双方仍按1:1投入资金。3、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期间,店铺资金以及店铺物品、债权债务、来往账目均为共有,任一方不得随意支取

39、、分割,经营账目由双方共同保护和管理。4、店铺实现盈利后,原则上按月结算盈利,双方按比例收取经营利润。此外,店铺账户余额及现金达到两万时(即账户余额+现金2两万时),甲、乙任何一方可提出分配利润,但须保留继续经营的必要资金。第四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在本协议签订后,允许新成员入伙,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承认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新的协议书并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退伙,且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合伙人;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

40、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经营。包括: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经营性合同、协议;2、对合伙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共同决定合伙事项;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收取和支付经营中的债务;5、分配盈利。第六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私自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并赢取利益。禁止任一合伙人另在铅山县范围内再开经营宠物及宠

41、物用品的店铺(包括与他人合伙经营相同店铺)。违反本条者,另一方可要求对方退伙,且获得店铺总资产30%以上的赔偿。第七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推举双方认可的中间人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条纠

42、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向法院申请仲裁。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份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一日年月H私人生意合作合同范本篇6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邮箱:QQ/手机:乙方: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邮箱:QQ/手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一)合伙项目名称:O(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合伙性质为:o(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二)经营地: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美容(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条合

43、伙期限。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共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包括甲方已出资经营门面房半年租金元),大写万元,占总投资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万元,占总投资额的%。(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甲方为美容院日常经营和管理者,每月工资暂定元(后期具体工资随经营和管理的变化

44、而定)。(二)乙方负责美容院财务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现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资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四)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二)退伙。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出资的转

45、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46、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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