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域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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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货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品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有关违法行为时查处工作。各港航分局详细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

2、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获得港口危险货品作业附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货品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工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状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用O、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汇报。上述状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保证作业信息的完整性。第六条按照

3、“一次作业、一次汇报”的原则,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汇报。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合适缩短提前汇报时间。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日勺,应当重新汇报。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单并提供有关材料。汇报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备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汇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第八条汇报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汇报单号。港口经营人可凭

4、汇报单号查询有关事宜。汇报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十年份+5位数流水号。流水号从OoOOl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范例:定海分局2023年生成的第9份汇报单号:LAo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备措施等有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日勺,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开始前,修改汇报单的对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汇报撤销原汇报单。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汇报后24小时内作出与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汇报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汇

5、报流程见附件2)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一样意作业的决定应当通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阐明理由并告知汇报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告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与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第十二条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o实行定期申报时,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定期申报和状况特殊日勺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贯彻各项安全防备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规定。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超过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品品名、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品作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日勺特殊状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有关指令。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状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步完毕港口生产数据记录。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品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终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储存的危险货品

7、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品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第十七条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品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品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总数日勺50)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总次数日勺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日勺,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实行定期申报时

8、,每月至少检查1次。第十八条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送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原则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港口经营人申报信息、材料与实际不一致日勺,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检查状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第十九条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但凡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行检查。第二十条

9、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品安全日勺违法行为日勺,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台帐和档案。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状况。有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规定进行归档。第二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受(通过码头接受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

10、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舟山港务管理局有关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品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措施的告知(舟港(2023)215号)同步废止。附件L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单2 .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流程图3 .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定期申报审批表4 .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1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单单号: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办公地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作业委托人联络人及作业泊位船名船舶经营人载重吨船籍港/船籍营运证编号起运港/码头抵达港/码头拟开始作业时间估计作业时间作业类别口装载口卸载口过驳作业方式贸易类别内贸口外贸口保税现存品名作业危险货品做货品品名危险性分类危规编号联合国:国

11、内:包装类别理化性质闪点:毒性:其他:特殊规定和说明况货品分类口煤炭及制品口石油、天然气及制品口金属矿石钢铁口矿建材料口水泥口木材口非金属矿石口化肥及农药口盐口粮食口机械、设备、电器口化工原料及制品有色金属口轻工、医药产品口农、林、牧、渔业产品口其他作业数量装卸管理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姓名证书编号安全防备措施简述(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送材料申明: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对日勺无误。本次作业日勺各项安全防备措施已贯彻,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日勺规定。本次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作业原则、规程和制度组织实行。申报员(签名):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员证书编号:申报时间:紧急联

12、络的、等:港口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年月曰阐明:1 .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2 .经营外贸的,应当填写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3 .“作业委托人”栏:按作业协议书或作业委托书上的“作业委托人”填报。4 .“船名”栏: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船舶的名称。外国籍船舶应当注明中英文船名,并列明其国籍。5 .“营运证编号”指有效的船舶营业运送证的编号。6 .“起运港/码头”:“起运港”指作业货品日勺装运港;“起运码头”指港内驳运装货码头。“抵达港/码头”:“抵达港”指作业货品的卸载港;“抵达码头”指港内驳运卸货码头。7 .填写“作业类别”、“贸易类别”、

13、“货品分类”,请在所选项目前的空格内打“J”。8 .“现存品名”指储罐、仓库、堆场、(过驳)船舶在作业前储存的既有危险货品品名。9 .“货品品名”是指国标GB12268危险货品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品品名。10 .“危规编号”中“联合国”项填写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中的编号;“国内”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品运送规则中的编号。11 .“类别/理化性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品运送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中规定的类别和理化性质。12 .“包装类别”按照包装核定的防护性能填报I、H或HI。13 .本表时间栏都应详细到分。14 .“装卸管理人员”指负责港口危险货品作业

14、现场指挥或者监控并持有对应资格证书时工作人员。15 .附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应附送的单证和资料。附件2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汇报流程图附件3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定期申报表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办公地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序号作业泊位危货品名作业方式装卸管理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姓名证书编号申报人员安全防备措施简述(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送材料年月至年月定期申报期限申明: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对日勺无误。作业的各项安全防备措施已贯彻,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品作业日勺规定。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作业原则、规程和制度组织实行。申报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紧急联络的、等:所在港

15、航分局意见:承接人签名:审核人签名:所在港航分局盖章年月日港口管理部门意见:承接人签名:审核人签名:舟山市港航管理局盖章年月日附件4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现场检查表编号:(201)年第号(检查成果符合填“是,不符合填“否”,并注明问题序号,不合用坡/)检查实行单位检查时间受检单检查地位点作业负责人联络船名作业货种额定载货量计划装卸量作业形式作业开始时间检查项目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点检查成果作业审批1.1作业合法性作业与否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2作业货种与否在承认范围内1.3申报信息与否与实际一致1.4船舶营运证与否有效安全防备措施2.1设备设施符合防爆区域内防爆设备从外观看与否完整有效2.2船岸通

16、道与否有行人保护措施2.3作业期间船岸等电位与否跨接2.4作业现场与否有杂物阻碍安全设施的使用2.5夜间照明和警示与否完整有效2.6使用金属软管时,与否采用措施防止软管与码头摩擦、碰撞产生火花2.7消防器材与否完好可用2.8应急物资准备作业期间围油栏与否布放到位2.9移动消防器材与否放置到位2.10与否按规定配置急救器材和急救箱2.12救生器材与否完整有效(救生圈、引导绳)安全管理3.1人员管理操作人员与否经培训上岗3.2企业与否按照制度管理进入危险区域时有关人员3.3现场操作人员与否存在“三违”现象(醉酒)3.4进入危险区域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与否佩戴齐全(安全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救生衣等)

17、3.5安全措施船岸安全检查表与否填写3.6船岸应互通符合规定包括备用系统的通信方式3.7作业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与否到位问题序号问题描述检查成果单见改检意整施受位或措企业负责人或代表签字:检查人员签字检查人员签字整改复查验收状况复查意见:验收人:验收时间:备注: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起草阐明根据港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送审稿),现将有关状况作如下阐明:一、起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根据目日勺:加强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货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

18、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应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送部令2023年第9号)提出的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送部令2023年第13号)、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送部令2023年第9号)。二、起草过程2023年6月,本局港口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4日发市局政策法规处、港航执法支队、港航综合业务处等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7月9日全市港政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7月11日召集港航执法支队、港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港航综合业务处、新城分局、定海分

19、局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14日发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各港航分局和港口企业(公布在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征求意见,汇总有关意见并修改后形成了审议稿。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该规定重要明确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品作业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程序、现场检查以及申报诚信制度、台帐制度等内容,结合舟山实际规范了有关表格。四、重要问题阐明(一)有关职责分工鉴于各港航分局人员配置等原因,拟由市局港口管理处统一履行危险货品作业审批职责。工作日由市局港口管理处指定的专门人员审批;节假日由市局港口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审批,按照加班日勺有关规定可以调休。(二)有关申报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由预报、确

20、报、反馈三环节改为汇报、确报二环节。将确报与港口记录有关联,确报后,自动完毕港口记录工作。同步,根据港口经营人作业的实际,对汇报单的修改和撤销作了明确。对某些状况复杂的作业,市局港口管理处可以告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与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该核查意见作为市局港口管理处作出与否同意作业日勺决定的根据。如有需要,市局港口管理处还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三)有关现场检查对港口危险货品作业开展现场检查对保证港口安全生产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舟山港口设施布局点多面广,而港航执法力量有限,难以做到全面、实时的监督管理。因此,需要采用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并以抽查为主。为督促各港航分

21、局做好作业监管,本规定对抽查率和现场检查频率作了比例规定。(四)有关船舶污染物接受(通过码头接受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监管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6目的规定,为船舶提供燃物料、船舶污染物接受等行为属于船舶港口服务,它与本项第3目“为委托人提供货品装卸(含过驳)“分属不一样的港口经营活动。因此,港口危险货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港口危险货品装卸、过驳作业申报的规定不合用船舶污染物接受(通过码头接受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船舶污染物的管理有专门规定,船舶污染物接受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港口管理部门负有审批职责。因此,船舶污染物接受(通过码头接受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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