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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定义辨析和身份认同困难作者:方喜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0期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工”一词应运而生。“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流动群体。如何界定“农民工二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说法,一些文章中把农村流动人口与“农民工”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这怕事不妥的。一、农民工定义辨析学界对于“农民工”的定义很多,“农民工”就是身份上属于农民但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从事工人职业,并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社会劳动者。“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特殊身份标识。固“农民工是指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企业务工,
2、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个社会群体,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工农民。“农民工”,从理论上讲,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农村土地保持一定的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于农民工定义辨析要考虑如下三个基本特征:1.户籍身份。“农民工”虽然进城务工,但其户籍身份依旧是农民,一般在家乡都承包有部分土地,并没有所在城镇居民所具有的各种教科卫的公共服务保障。2.职业身份。“农民工”大部分时间或全部时间都脱离土地,从事出卖体力的工人。3.收入来源。工资收入是“农民工”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一点是与从事个体经营等依靠其他收入为
3、生的进城农民相区别的关键C总的来说,“农民工”是一种从农民到工人的连续状态,它同工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农民身份,而同农民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其工资收入。二、“农民工”的身份有人认为,“农民工”的身份仍然是农民。虽然“农民工”参与了第二、三产业的工作,大部分时间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的身份还是农民。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划分工人和农民的标准是户籍。农民工的户口还在农村,他们在农村还保留着承包耕地,所以他们带着浓重的农民色彩。有人主张,应该视“农民工”为新的产业工人。从职业来看,“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与工人一样。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无论是建筑业、加工业,还是运输业等,都是属于产业工人的性质,而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
4、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的相似之处;从工作场所上看,“农民工”的工作场所与工人更接近。“农民工主要集中于城镇的二、三产业,而且他们的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与农民自给自足的生产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农民工”的收入与工人相同。农民的收入以土地产出和家庭养殖以及手工艺为最重要的来源。而工人是以工资收入为主,他们通过从事二、三产业劳动而获得货币报酬。农民工无论从事何种产业,他们的收入也是以货币为主的。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工”和农民没有相同点,而与工人相同。还有人认为,“农民工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相对于务农者而言,他们是非农就业者,但相对于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又
5、是农村人。“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并没有真正从农民中分离出来,而且很难做到与家乡彻底分离,真正进入城镇产业工人的行列。但是,外出打工的经历又使他们很难完全回归到原有的生活中去。实际上只有用“边缘人”这样的概念才能较为准确地描述出这个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在这种略带歧视性的区分。其实,这些年来,“农民工”的阶层定位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正像他们的称谓所反映的那样,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他们虽然离开了农村,但又不能融入城市。他们已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农民。正由于此,“农民工”无法有效地融入城市,甚至被歧视、排斥;当
6、“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缺乏与其他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三、“农民工”的身份制度认同困境在历史长河来看,中国工业化已经过半,但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桎梏,农民从身份到职业的转换刚刚才起步,中国农民在总体上仍然处于身份化阶段,中国农民的这种身份是一种先赋身份。即使职业改变了,农民的身份也不能改变。规模庞大的城市“农民工”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人在职业上可能早已是非农产业工人,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故称之为“农民X,其中少数成为企业家的精英人物,同样如此,被冠之以“农民企业家”,这些人的政策性待遇仍然等同于留在土地上的农民。中国“农民工”的以上身份化规定
7、,在改革之前,矛盾没有凸现,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多年来,由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加速,“农民工”在城市大量的涌现,成为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矛盾性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致使“农民工身份转化与职业剥离的不彻底,直接导致诸如户籍、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工资等各种社会问题产生。在更长远的视野中,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首先,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背景下,从农业和农村中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在一开始进入城市时,便承载了城市“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压力,是以一种农民身份进入城市就业和工作的,是缺乏城市“合法”依据和制度的自发性流动就业。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
8、致和错位,导致了“农民工”虽然工作和居住于城市,但在制度上却没有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一员,也导致了“农民工在所生活的城市中成为主流社会之外的“边缘人”,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不能和城市职工同工同酬,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无法建立与城里人交流的生活圈成为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城市文化方面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这种边缘性,不仅体现体制意义上的边缘和文化意义上的边缘,而且还体现在“农民工”居住和生活于城乡结合部地域上的边缘。其次,“农民工”的弱势性是与其边缘性特征相联系的。“由于体制上的隔离,生活环境、职业技能和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他们一直被作为一个游离于主流社会的特殊群体来对待C和城市居民相比,
9、他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社会身份、福利待遇、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在城市经济和文体生活中,他们是一个相对贫困的群体正是由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地位和状况,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为他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他们“有活干,但受歧视“。再次,由于“农民工”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性,其以农民的身份进入城市,从事着工人的工作,成为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矛盾性的社会阶层。同时,由于受目前多种政策和制度的限制,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无论其在城市居住时间有多长,也不管其职业发生了什么变化,更不考虑其对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多大的贡献,现阶段
10、仍然不能成为“合法”的城镇人口,不能享受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待遇。“农民工”在城市的尴尬局面以及随时都有可能遭遇的困难和危机,都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不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的稳定。从法理层面上讲,“农民工”的身份化意味着人基本权利的不统一是对历史造成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状况的。在城市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只因为出身是农民便不能分享很多公共资源和福利,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将构成社会不和谐的一大主因社会摩擦和冲突。社会总体上来看是趋于摆脱血缘、身份等关系的纠葛,而以独立自由的人格或参与社会生活。“农民工”身上农民身份的先赋性,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世袭等级意义的身份制度,在这种身份制度面前,对于“农民工”来说,天生且不容改变的“农民”身份,难以获得平等的身份,从而使其落后与贫困的处境凝固化,始终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制度不符合“从身份到契约”的要求,阻碍了自由、平等等价值的实现,不是一种公正的、合理的制度。(作者单位: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