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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一条为保证医院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院各科室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各科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第四条各科室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医院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2、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医院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医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6)医院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各科室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第五条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