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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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大连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附件: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2022年9月9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扎实推进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全面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水

2、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是大连市政府设立的支持综试区建设、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规定的扶持对象,指在大连开展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或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者);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经营者);提供跨境电商交易服务的各类第三方经营者;本土跨境电商线下园区;跨境电商商品供应商等各类主体。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部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细则,

3、组织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对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电商载体1 .鼓励发展园区和特色基地。支持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各类线下综合园区或特色基地,形成行业集聚或特色经营。对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有10家(含)以上企业或面向5国(含)以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各类园区(特色基地或交易中心),开业当年给予2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增量达到10%(含)以上的给予

4、扶持(对增量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依次给予不超过50万、100万和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年度各档次扶持资金不可兼得),以促进持续发展。2 .鼓励建设大型展示展销中心。支持经营者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东北亚合作的要求建设大型、专业化跨境电商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对以日、韩、俄为主要业务方向,且在经营面积、商品品类、线上交易规模等方面达到一定认定条件的,在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达到10%(含)以上增量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大型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的认定工作另行安排和确定。第七条鼓励知名企业落户支持对行业贡

5、献度较大的知名企业来我市落户或经营,对重大项目落户我市,鼓励区市县、先导区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一定扶持。第八条鼓励扩大跨境电商经营1 .鼓励2C类(面向个人销售)跨境商品进口主体做大做强。对前一年业务单量在1万单(含)以上,形成跨境商品从我市直接进口上岸的保税零售进口主体、2C类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最多不超过400万元。2 .鼓励传统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对传统生产、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上线转型的,按交易业绩对转型企业予以扶持。对交易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交易额的现给予资金扶持,上限为50万元。对通过国际邮件快件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其交易额按国际物流费用的5倍核定

6、,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享受同等待遇。3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经营。对大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按其业绩给予扶持,对实现跨境电商交易5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交易额的0.5%给予资金扶持,上限为500万元。第九条鼓励市场开拓与扩大合作1 .鼓励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设海外仓。对经市商务局组织认定的海外仓建设试点企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海外仓的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另行制定和安排。2 .鼓励参加行业展会。对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其他城市专业展会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不高于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

7、次。第十条鼓励跨境电商仓储配套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扶持跨境电商仓储业务。对支持跨境电商仓储业务、给予仓储运营主体资金扶持的区市县、先导区,市财政将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第十一条鼓励B2B跨境电商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企业在有资质的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给予扶持。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2 .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记录。第十三条申报及资金划拨程序1 .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者进行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局;2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资金

8、分配方案并公示(不少于5天);3 .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4 .市商务局根据审核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第十四条申报事项与申报材料有关申报的各类具体事项,市商务局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每年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进行明细。第四章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获得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由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预算安排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资金分配环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在当年的扶持资金兑现工作中以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形式具体明确;对相关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对今后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确需扶持的新增项目,由市商务局协商市财政局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比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得到市本级扶持的项目进行政策配套;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区域性扶持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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