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30653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陈某杨诉重庆市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六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5行赔终26号裁判日期:2019.09.0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5年8月4日,重庆市藜江区扶欢镇东升村8社部分村民向重庆市泰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扶欢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藜江区现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扶欢镇东升村8社全部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2015年12月23日,扶欢镇政府(甲方)与扶欢镇东升村8组(乙方)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了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共计250.24亩,其中耕地192.

2、64亩,宅基地33亩,其他土地24.6亩。2015年12月30日,扶欢镇政府(乙方)与扶欢镇东升村8组(甲方)签订了土地移交协议,约定了由甲方向乙方移交扶欢镇东升村8组土地283.05亩。2016年11月30日,扶欢镇政府(甲方)与扶欢镇东升村8组(乙方)签订了交地协议,约定了甲方将未使用的122亩土地交由乙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2016年1月110,扶欢镇政府推掉了原告陈某杨位于扶欢镇东升村8组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2018年6月19日,该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18年8月1日,陈某杨向扶欢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2018年9月6日,扶欢镇政府作出不予赔偿的

3、决定。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陈某杨在扶欢镇东升村8组承包面积为4.25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L18亩土地并不在征地范围内。陈某杨的承包地每年均栽种两季农作物,春夏季耕种水稻,秋冬季栽种蔬菜萝卜。2014年前,扶欢镇东升村8组属恭江区扶欢镇杂交水稻制种基地。2014年后,扶欢镇东升村8组未再进行水稻制种。【裁判结果】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扶欢镇政府于2016年1月强推陈某杨承包土地违法行为与陈某杨因该行政违法行为未能在涉案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而造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扶欢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扶欢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宣

4、判后,陈某杨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机关违法强推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土地承包人损失赔偿请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赔偿期间上,人民法院在扶欢镇政府少批多占土地,多占土地已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前提下,对强推土地时起至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止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确立了相应赔偿的最大期间;在赔偿范围上,未机械以2014年以后大多数农民没有进行水稻种植为由而不将该部分损失计算在内,而是包含了一年四季所不能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还充分考虑了强推承包地行为造成相对人无法种植的未来可得利益;在赔偿标准上,参照了当地统计年鉴确立的产量,以及国家收购价格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以最大限度保护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为着眼点,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的信念和决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