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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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家具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办学资源配置的科学性,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家具管理采取“学院、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模式。第三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家具总账、资产统计、招投标的组织、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各二级学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家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申请、使用保管、资产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家具购置、验收入库、建立资产台帐、资产处置等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须办

2、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办理人员变动备案。第五条各单位应通过学院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日常业务办理,并定期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各单位家具资产价值总帐、实物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实相符”。第二章家具管理的范围、分类与计价标准第六条家具按照用途分为:一般家具与专用家具(一)一般家具是指学院通用性的家具,如办公家具,教室座椅等;(二)专用家具是指各种具备专门用途和性能的家具,如实验台,防盗门,电子门等。第七条家具计价标准和管理要求:(一)一般家具.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

3、行管理;(二)专用家具,单件价值在100o元以上(含100o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三)虽不符合上述两款标准,但是同一批次同类资产总值大于5000元的家具,也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四)不属于13项的家具但属于低值易耗品,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八条家具的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家具,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等计价。(二)自行制作家具,按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计价。(三)接受捐赠的家具,按照同类家具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家具时发生的检测费、运费等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家具价值中。(四)无

4、偿调入家具,不能查实原价的,按照估价入帐。(五)盘盈的家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六)购置家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家具价值中。第三章家具的采购第九条各单位应编制家具年度采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第十条家具采购的实施1 .单台件价值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家具零星采购,由主管院领导、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2 .单台件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家具采购,经主管院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从中标单位采购。3 .价值50万元

5、以上(含50万元)的家具采购经主管院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投标,从中标单位采购。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等采购方式,逃避学校招投标管理。第十二条家具以采购、接受捐赠、盘盈、拨入等形式新增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资产变动申请手续。第四章家具验收入库与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家具验收入库职责划分(一)各单位采购的家具由经资产管理处备案的家具验收人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工作;(二)学生公寓家具、教师公寓家具(含校外)、专家公寓家具(含校外)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入库工作。(三)公共教学场所(如教师休息室,公共教室),由拥有使用调配权的单位负责办理验收

6、入库工作。(四)由于学校基本建设与大修工程所涉及的家具新增,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验收入库工作。第十四条各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家具入库申请手续,按照家具增减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第十五条家具日常管理职责划分(一)学生公寓家具、教师公寓家具(含校外)、专家公寓家具(含校外)由后勤处负责家具日常管理工作。(二)各单位自用家具,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公共教学活动场所(如教师休息室,公共教室)由拥有教室使用调配权的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章家具的处置第十六条家具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拨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的书面通知,按照资产价值证明等相关资料

7、办理的调入或拨出家具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的家具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三)置换是指各单位以家具作为标的物与外单位予以交换(含补少量差价)的行为。(四)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使用满5年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损是指各单位对使用未满5年即损毁或者存在去向不明等情况(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十七条各单位处置家具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家具处置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所有收入上缴学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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