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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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

2、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依据。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组织机构及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

3、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六条认定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

4、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七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第四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八条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此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5、对于非特殊群体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2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3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4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5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家庭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结合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和子女上学等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和

6、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具体可划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外租房;2,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3.长期有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7、。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提前告知。学校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应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大额医疗票据等。(三)学校认定。各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档次。各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

8、、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四)结果公示。学校进行三级公示,由班级、学院、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要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认定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承诺表、认定评审和认定公示等资料统一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9、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告知学生如遇家庭经济情况有明显好转须及时向辅导员反映,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学校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如遇学生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院应及时受理学生的个别认定工作,按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第十二条学校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学院要建立日常监督反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进行监督,对师生反映有高消

10、费行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核查情况,进行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摒弃学生“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和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及消费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收回在校期间获得的所有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如拒不配合学校核查及资助资金回收工作等,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诚信档案。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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