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卫生院章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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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卫生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卫生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卫生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卫生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卫生院名称:中心卫生院,中文简称:卫生院。第三条本单位地址:O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贰万元。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

2、单位的领导体制: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全镇的预防保健、城乡居民医保、社区康复与社区医疗保健工作: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协助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承担乡村医生培训、医学教学实习和科研工作:承担意外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及院内救治工作。承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八项任务;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中心卫生院设立中共中心卫生院支部委员会,支委会发

3、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确保本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

4、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本单位文化建设;(六)完善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九)领导和支持工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

5、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如下:(一)职权范围1 .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2 .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大事项。3 .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4 .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5 .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二)议事规则1 .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2 .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3 .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4 .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存在异议,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5

7、.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6 .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三章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院长和副院长;(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

8、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四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卫生院领导班子会议。第十六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

9、划等H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产生方式:本单位院长、副院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聘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单位任免。任期及考核:本单位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

10、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第十七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由新会区卫生健康局任免/聘任为卫生院院长。职责如下: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领导班子会议,组织开展医疗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本单位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在本单位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使本单位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性。每

11、年向本单位党支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经江门市新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十九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部组织机构:本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本单位管理决定;执行、细化本单位在医疗、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

12、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本单位具有以下权利:(一)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二)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本单位法治工作制度,推动本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三)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

13、、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四)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本单位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本单位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四)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技术交流。(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六)为积极推进医共体建设工作,经

14、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自愿加入以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为总院联合构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合作性组织,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以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发挥本联盟纵向贯通横向衔接作用,通过资源共享、技术帮扶、互助协作等方式,持续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为覆盖区域内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员工系指本单位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员工的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二)在思想

15、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员工的义务:(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本单位文化理念。(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三)

16、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本单位退休后返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章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知情权: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隐私权。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与病人意见不一致时,

17、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选择权: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措施。申诉权:有权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有责任要选择合

18、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明确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第八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第三十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本单位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第九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

19、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本单位财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按上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收支按本单位制定经济管理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单

20、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实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相关财经制度和单位经济管理方案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第三十七条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第十一章终止和剩余

21、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四十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

22、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23年7月31日经中心卫生院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卫生院。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23年9月26日经举办单位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印举办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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