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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发改部门立项,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住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第五条具有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
2、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第六条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七条县民政局、各镇(街)民政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定期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第二章轮候第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第九条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城镇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开放
3、。农村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辖区乡镇(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县或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归属到优先保障通道进行轮候:(一)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失能老年人;(二)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失能优抚对象;(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除上述情形及第九条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
4、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保障通道对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人还需要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第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
5、资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列入相应归属通道进行轮候。第十三条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若其他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可选择跨区轮候。第十四条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县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县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申请提交户籍迁入地的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第三章评估第十五条能力评估是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前置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2天内,应当依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入住评估。对于联系未果的申请人,应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
6、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第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评估室,配置评估设施、设备和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员开展入住评估。县民政局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流程应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本辖区内的评估机构。第十七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协商。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第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
7、2022)进行能力评估,将老年人能力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5个等级。第十九条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于2天内向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自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天内完成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不得作为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将复评结果于复评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复评结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第二十条能力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四章入住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
8、收到评估结果后3天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两个月内由XX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次轮候:(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一)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二)一年内累计三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的;(三)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第五章床位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9、并在部门网站每季度更新公布。新建(增)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公布床位。第二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可接受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申请入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资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轮候评估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第三十条县、镇(街)民政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的轮候评估工作。第三十一条县、镇(街)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第三十二条县、镇(街)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