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全文、指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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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是指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是指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临床诊疗客观数据,运用评估指标和模型,对医疗机构某一临床专科进行医疗能力综合评估的活动

2、。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业单位、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需要,按要求参与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第五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象为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包括社会办医院。第六条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贝L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具体评估临床专科(方向)及其评估操作手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

3、另行制定。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包括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用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普遍水平、诊疗规模、覆盖病种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制定。第九条各省份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国家制定的各临床专科(方向)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省评估指标。第十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使用医院报送至医院质量监测系统(HQMS)、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网(NCIS)和国家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平台等系统的数据,原则上不额外增加医院数据报送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临床专科(方向)评估工

4、作需要,视情况组织各医院核查、补充、完善相关数据。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临床专科(方向)评估指标体系,构建评估模型并对各医院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赋值,形成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linicalSpecialtiesCapacityComprehensiveIndex,CSCCI)。临床工作量或数据完整性不能满足评估条件的医院,不纳入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范围。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医院相关临床专科(方向)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档,形成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并向行业公布。是否承担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与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无关。

5、第十三条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周期原则上为4年。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精准投入资源,促进临床专科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数据报送和核查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周期相关临床专科(方向)参评资格,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根据绩效考核、医院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

6、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质控中心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障信息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代附件: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通用指标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基本单元,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是医院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对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进一

7、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关于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和各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充分理解临床专科的内涵,把学科与专科的概念混淆,在建设发展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过多强调科研和学术产出,忽视了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不符合临床专科建设提升疾病诊疗能力、保障人民健康的初衷。为引导医疗机构端正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向,紧紧围绕

8、“临床”开展建设,我委决定组织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并制定了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评估的“指挥棒”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打破传统学科和科室壁垒,构建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的多学科融合型临床专科,不断提升相关临床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和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建设成果直接惠及就医群众。二、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机制是什么?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每4年为一周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临床客观数据为基础,采用科学量化的方式进行,保障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

9、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从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含创新能力)、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4个维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以百分制的“临床专科能力综合指数(CSCCI)”呈现,帮助各地和各医疗机构了解自身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方面的长处和短板,指导各地和各医疗机构更加科学地制订自身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明确了临床专科的定义,指出临床专科是医疗机构围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疾病领域,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诊疗为链条,通过优化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融合多个传统临床科室或学科,为患者提供全流程诊疗服务的组织或平台;提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内容是“医疗能力”,并对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对象、

10、评估原则、评估方向、评估指标、评估方式、评估周期、评估数据来源、评估结果应用等环节和要素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国家和各地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提供了基本遵循。四、如何落实办法?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重要意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安排,从强化综合政策保障入手,参照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式方法,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和数据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本辖区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并加强监督管理和结果应用,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的指挥棒作用。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聚焦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临床专科能力评估结果和本机构功能定位,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科学规划本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工作,落实落细各项措施,以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助力本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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