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33664 上传时间:2024-03-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

2、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

3、包括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综合信息化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餐厨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协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明确具体单位负责市本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餐厨垃

4、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可溯源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机关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

5、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涉嫌犯罪的行为。发改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在内的收费标准,配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餐饮、环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单位食堂餐厨垃圾的投放行为。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中

6、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相邻县(市、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区域统筹,推动实现一体化管理。第九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定价时,应一并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成本,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方式。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

7、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中,应当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频次等内容,并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协商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等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车;(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经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建有符合规划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三)具备

8、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理工艺和技术;(四)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经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服从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调度,确保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特殊事由需要

9、暂停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报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临时处理方案;因突发事件暂停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二)与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按约定将餐厨垃圾送至接收点;(三)配置油水分离设备,实现餐厨垃圾油、水、渣分离;(四)建立餐厨垃圾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餐厨垃圾交付收运情况。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10、科学设置餐厨垃圾接收点并向社会公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做到日产日清;(二)接收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三)餐厨垃圾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喷涂统一的标志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泄露和遗洒;(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收运种类、数量及来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二)及时接收、处置餐厨垃圾;(三)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取得各类审批要件,并按照国家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水、气、渣处置应符合

11、有关国家标准;(五)定期开展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和评价结果;(六)建立台账,完整、准确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处置设施运行等数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经营协议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在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停业、歇业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二)将餐厨垃

12、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三)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四)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运;(五)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七)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严格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

1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并及时处理到位。第二十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制度。台账内容包括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联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制作,由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如实填写。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协调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

14、农村、商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公安等部门在履行餐厨垃圾监管职责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案件信息抄告相应部门,由相应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审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有其他违法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