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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
2、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此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同时,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自治区本级留用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要求执行。第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暂至
3、2027年底。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五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牧厅和盟市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盟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相关耕地建设与利用
4、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区域整体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盟市农牧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
5、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其中,农牧部门对补助主体、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等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申请资金额度准确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方式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盟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审核备案、存档备案。在综
6、合数据分析、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一经发现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已骗取资金全额收回,且在下年度适当扣减相关补助资金额度。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七条各地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具体资金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出范围包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
7、)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通过“一卡通”等渠道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且发放依据应相对稳定。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此项资金,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建设内容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
8、2)规定。(三)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第九条旗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
9、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不足部分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解决。自治区、盟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第十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购置公务车辆、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十一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
10、务等,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盟市种植面积变化、承担粮食生产任务量、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适当调节。(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除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外,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自治区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结合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各盟市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等情况,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资金分配时应注重与不同地区、地块的建设内容相匹配,自治区对不同盟市
11、、盟市对不同旗县(市、区)、旗县(市、区)对不同地块可以进行差异化补助。在资金分配和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与重要农产品增产增收、黑土地保护利用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对自然禀赋好、种植业基础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适当切块安排资金,根据各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区,按规定予以奖补激励。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当年项目建设成效好的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对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的嘎查村集体给予奖励,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资金分配过程中,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
12、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产量和地区财力水平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列为盟市旗县财政事权,盟市旗县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嘎查村集体经营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建后管护。及时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核定工作,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债券偿还。建立完善“激励补助与农民筹资投劳相结合”管护机制,通过集体经济激励手段把农民筹资投劳贯穿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三)黑土地保护支出。根据基础资源因素(10%)、政策任务因素
13、(9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面积、深松深翻面积、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等。(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按照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分配。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考虑脱贫旗县粮食播种面积和脱贫人口等。(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
14、具体情况测算。第十二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旗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自治区农牧厅分配方案,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下达盟市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
15、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自治区农牧厅提交资金分配方案时,应一并提交分区域绩效目标表。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应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及时研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随同指标文件同步印发、同文印发。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或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实施方案时,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表,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四条盟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农牧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将预算分解下达。同时,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厅、农牧厅备案。第十五条
16、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应当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第十六条完成耕地建设与利用紧急任务和其他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所必须的资金,由所在地旗县级财政兜底解决。紧急情况解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向上申请,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17、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闭环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第十九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照要求,将高标准农田作为粮食生产情况的重要绩效目标
18、进行编制、审核。第二十条各级农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及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等,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和已从中央、自治区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
19、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直属垦区等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农规(202219号)同时废止。先前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
20、办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一、出台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了资金支出使用方向,对各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划分,努力推动形成清晰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
21、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三、主要内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26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的原则、预算安排、分配方法,以及绩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一)基本情况: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出范围包括: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2、,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m膝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通过一卡通等渠道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且发放依据应相对稳定。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此项资金,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建设内容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23、GB/T30600-2022)规定。3 .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4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5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6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7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三)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农牧厅按照法规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
24、底前,将下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四)预算执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闭环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五)绩效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六)细则中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