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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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I【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为保护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有关要求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第二条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第四条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

3、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市、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

4、应当协调一致。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口O时至6月30日24时。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第七条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第八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

5、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五)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第九条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第十条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第十一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

6、的视为非法捕捞。第十二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

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

8、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9口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政策解读:四I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一、文件制定背景2022年2月,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届满失效。该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对规

9、范群众休闲垂钓行为,维护全省禁捕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结合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批复同意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农业农村厅对办法关于禁钓区范围进行了修订完善,按规定予以重新发布。二、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5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6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7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

10、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三、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禁钓区: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范围。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11、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

12、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四、

13、需要重点说明的方面(一)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范围根据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1 .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2 .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3 .其他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以及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我省禁钓区范围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我省己划定的禁钓区为4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其他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

14、区。(三)我省禁钓期规定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延续我省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O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四)允许使用的钓具规定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五)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1.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2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3 .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4 .使用含

15、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5 .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脓)、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蛇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六)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螯虾(小龙虾)、豹纹翼甲绘(清道夫)、罗非鱼(齐氏罗非鱼)、蓝鲤太阳鱼、福寿螺、牛蛙、真鳄龟(大鳄龟)、巴西红耳龟(红耳彩龟)、鳄雀鳍、纳氏锯脂鲤、食蚊鱼等。(七)关于钓获物留取的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同时,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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