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第三条教职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过程中出现师德失范行
2、为,对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进行处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处室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领导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并负责全校师德建设状况的调研,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检查与总结,宣传师德建设好经验、好典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3、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师德师风建设由二级单位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第五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坚持“公正、公平”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负面清单第六条教职工严禁有如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违背宪法与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在校园内宣传
4、教义、组织活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危及国家尊严。(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七)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教育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九)抄袭剽窃、伪造拼凑、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私利。(十)在招生、考试、推优、奖助学金评定、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
5、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牟取私利。(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牟取个人利益。(十三)以过激行为或违法方式表达诉求。(十四)其他有损高校师德师风、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章举报、调查及处理机制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举报师德失范行为。第八条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第九条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接到举报,上报校领导,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
6、。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调查过程应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与影响程度,调查报告拟定处理建议分为情节轻微、影响极小;情节较轻、影响较小;情节较重、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四个档次;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调查报告完成后,由纪检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共同提请委员会审议。第十条人事处根据委员会审议结果,按照相关规定,遵照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意见上报学
7、校,经批准后,执行相应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下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交新证据。纪检监察室负责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会同人事处共同提请委员会重新审议,由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施“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处理办法如下:(一)情节轻微、影响极小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学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二)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学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
8、等级。(三)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取消2年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学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不称职;同时,根据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撤销其所获荣誉,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且本校所有岗位均不再聘用。如是党员的,将依据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相关处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如实计入个人人事档案。第四章问责第十二条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将视情节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状况不做定期排查的。(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四)对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行为整改不彻底的。(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失职失责情形应当问责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