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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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和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控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结合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务接待原则统一领导、规范管理、热情周到、厉行节约原则。二、公务接待范围前来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人员。三、接待标准和规范1.接待标准。公务用餐接待一般都安排镇内部食堂就餐,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为:县市区公务人员40元/人、地市级公务人员60元/人、省级及以上公务人员80元/人。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

2、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2.接待规范。公务接待实行业务对口接待,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安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经请示主要领导后确定。四、接待程序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对口接待办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报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审核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等相关内容,经对口接待办分管领导、党政综合办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党政综合办安排落实。五、接待费用列支接待费用由党政综合办负责结算,财政办负责对报销相关凭证审核把关,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列支。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六、其他情形1.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须事先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党政综合办登记,不得签字挂帐,报销时附菜单并注明原因。2,因招商引资需要而组织的客商招待,接待标准每餐不超过120元/人,接待次数不超过2次,其他参照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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