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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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六大题、论述题题库说明:课程国际法即国际公法;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论述安理会的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量口解等。第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

2、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第三,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论述如何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答: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第一,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1)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2)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第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彳土可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

3、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第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

4、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第四,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Q)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2)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答: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5、。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其他权利。第一,二者的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第二,二者的区别: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

6、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期今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利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朔E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试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

7、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第一,船旗国的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的国家的国民也不例外。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第二,各国的管辖。各国对

8、于公海上发生的并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样的行为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奴隶、贩运毒品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国际罪行,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为维持公海上的安全,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碘方的海盗行为。海盗和他的船舶由于海盗行为的事实而丧失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和他们的国家属性。各国均可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和处罚。对海盗船或飞机及其上的财物可扣押并可由扣押国的法院决定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贩运奴隶。贩运奴隶是奴隶贩卖的行为之一,也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是国际法所禁

9、止的。奴隶贩卖包括一切涉及俘获、置有或处理一切人,使其贬为奴隶之行为;一切涉及以出售或交换为目的而置有奴隶的行为,总之包括贩卖或运输奴隶之每一种行为。以任何运输方式将奴隶从一国运至他国之行为或企图,或为此等行为从犯之行为,应由当事国法律规定为刑事罪,罪犯应受极严厉之刑罚。未经许可的广播。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从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其船旗国、设施登记国、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

10、这些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贩运毒品。贩运毒品指违反国际公约规定,在公海上从事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非法种植、制造、贩卖、购买和运输麻醉品即构成犯罪。仰可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一艘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制止这种贩运。所有国家都应进行合作,以制止这种贩运。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

11、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试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可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没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

12、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丁该争端的讨论。实质问题有: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止匕外,安理会在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利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也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住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米决定。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

13、,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夕除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从大陆架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陆架是属于沿海国的。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国家对它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是,它又不属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类似对领土的完整主权,大

14、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种权利,且不影响其上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L资源的主权权利2专属管辖权;3.缴付费用或实物的义务。二、大陆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得对航行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于扰。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铺设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岸国同意,在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应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妨害对现有电缆和管道的修理。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

15、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它们的特征包括: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综观国际法的各项文件,可以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I可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

16、(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第一,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第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2)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第三,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Q)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

17、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提交的案件。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第一,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安理会根据宪章规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职权:第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传可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三,制止侵略的职权。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不是存在。它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磐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

18、也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作,以及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施。如上述措施不够,安理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四,其他职权。例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试述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第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

19、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二,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三,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S!k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第一,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第二,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

20、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第四,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

21、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试述勺卜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答: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外交特权利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侮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第二,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

22、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第三,管辖豁免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的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也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有关机关不得对外交代表实行管辖。有三种例外:私有不动产之无权诉讼;私人身份的遗产继承或赠与诉讼;公务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第四,免税免验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第五,其他豁免免于接受国施行的社会

23、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不承担个人捐赠,不担任陪审员等法律义务,免除兵役等军事义务。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第一,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士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第二,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第三,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补充资料1 .试述国

24、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1)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2)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尊重别国基本权利的基本义务,特别是不得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得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义务。2 .试述国际法

25、的基本原则。答:(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具有以下的特征: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及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它们平等地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承担国际法律后果。不侵犯原则: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每一个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

26、会及文化制度的自由权利,不受他国任I可形式的干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不论这些义务来源于条约,还是其他国际法渊源,并且在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应自我约束。3 .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

27、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4 .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

28、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 .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的法律地位:Q)沿海国的领

29、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所以,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规则,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的含义。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3)简要说明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司法管辖权。6 .试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答:根据禁止危害国际民

30、航安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非法行为的管辖权主要包括:(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个方面: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权;公约不排斥按照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但不得干预飞行的航空器。(2)海牙公约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规定了下列有关国家的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的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所在地在该国;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31、。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3(2罪行为做如下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7 .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Q)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

32、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以及外空发射物体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8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其含义包括: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包括: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

33、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9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终止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下列各种:(1)条约有效期届满,条约规定了有效期间,有效期届满时,条约便终止。(2)条约的规定执行完毕;(3)当事国数目不能满足条约继续有效的条件;(4)条约被代替;(5)废止或退出;(6)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7)条约履行的不可能;

34、(8)条约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9)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10)违约。一方当事国违约,他方援引违约理由终止条约或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缔约时构成当事国接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变化,根本改变待履行的条约义务范围。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间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的合作。(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

35、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

36、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Q)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2)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自愿提交的案件。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前,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约定,由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愿意接受国际法院裁判。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3)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

37、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1可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13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

38、)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14.论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Q)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问题;自

39、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可第三国的国民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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