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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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和程序,加大对统筹主体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方式、确定程序、统筹主体职能及退出管理等。区域综合性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由各区政府根据控规和专项规划,根据实际具体划定。第三条(确定原则)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2、则,切实保障统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共同推动城市更新活动顺利进行。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统筹施主体确定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应当建立统筹主体专项服务保障机制,重点项目要实行“一对一”管家式服务,及时回应主体需求诉求,支持项目谋划生成,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调解更新活动中的纠纷、化解矛盾,协助进行意见表决推进统筹主体确定等,充分发挥基层服务职能,推

3、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统筹主体条件)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运营。第六条(统筹主体确定方式)区政府按照规定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后,开展统筹主体确定工作。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主体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更新实施单

4、元内含有涉密项目等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情形,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第七条(统筹主体确定程序)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统筹主体的,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采取指定方式确定的,应当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确定。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外,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第八条(统筹主体职能)各区政府确定城

5、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后,应当制发书面确认文件,并根据项目需要赋予统筹主体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能:(一)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通过申请启动协商议事,或者根据街道乡镇委托,开展意见征询、入户调查、方案协商和合同谈判等工作,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利人达成更新意愿,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二)整合市场资源。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安排绿色建筑、产业转型、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补充等公益性社会资源,并引入、匹配、整合各类市场资源统筹运作,提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统筹使用的方案建议。(三)推动项目统筹组合。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前期谋划,算好历史账、规划账、时间账、资金账,按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单元项目组合、统

6、一立项等研究;梳理实施单元更新资金、资源或实施环节存在的问题堵点,提出解决方案,提出整合平衡经营性与公益性空间资源的可行性建议,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实施方案。(四)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根据法规法规和相关规划等,做好实施单元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落实通过联审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推动实施单元范围内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实施,配合落实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五)其他经市、区政府明确的事项。第九条(统筹主体作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统筹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要与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事项。第十条(履约监管协议)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

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与手续办理衔接)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身份,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统筹主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在确认文件中予以明确,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主体退出情形)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如下情况的,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评估后,可按照履约监管协议或者原确定路径取消其主体授权:(一)重大规划调整等政策变化因素导致项目

8、无法继续实施;(二)统筹主体自愿申请退出,或主体确认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已满,且未延期的;(三)统筹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发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引发群访群诉等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原统筹主体启动退出机制后,可按程序选择新的城市更新主体;原主体的清算费用经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后,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计入项目成本。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4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

9、二条明确“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将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职能。”为落实条例要求,指导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明确本市城市更新统筹主体的确定路径,充分发挥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10、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二、起草工作过程2023年3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后,多次开展项目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专题会议等相关工作,不断拓宽思路,充分汲取市、区相关部门、城市更新主体、技术院所、街(镇)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底,向相关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城市更新联盟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统筹主体确定的依据、范围、原则、分工、条件、方式、程序,统筹主体的职能,统筹主体的监管、退出,及与现行审批的衔接等内容。重点明确了

11、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以及市级政策支持和规范管理的指导职能,区级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服务职能,基层单位组织、调解、协助和推动实施的职能,明确要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主体条件。第五条明确了区政府根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施单元范围内物业权利人、相关权益主体需要,明确统筹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鼓励引入规划设计和策划运营能力强、公共关系处置经验丰富、商业信誉突出的专业企业,通过采取与物业权利人联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权责明晰,推动项目高水平策划、专业化设计、市场化招商、企业化

12、运营。三是明确了确定流程。第六条至第七条确定统筹主体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比选方式,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统筹主体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府组织专家、各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统筹主体。统筹主体确定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明确了主体职能。第八、九条紧扣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要求,本着适配项目、按需赋能的原则,重点从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及其他需明确事项等5个方面阐述对统筹主体进行了赋权赋能,提高参与城市更新的吸引力O五是明确了与手续办理的衔接关系。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通过城市更新系统或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阅统筹主体信息,无需审查书面确认文件。六是明确了退出情形。第十二条明确统筹主体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因重大规划调整、自愿申请退出等具体退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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