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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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章处分的类型第四条对违反宪法

2、,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以合法学术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

3、生团体管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六)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经教育劝阻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抢夺、敲诈勒索、偷盗、冒领、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理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IOO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

4、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S)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冒领、诈骗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为抢夺、敲诈勒索、偷盗、冒领、诈骗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有胁迫、威逼或致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七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

5、分:(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 .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 .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5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S)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 .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

6、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八条聚众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S)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理赔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S)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8、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故意破坏校园消防设施,视损坏程度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十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男女生互串宿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S)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假、点蜡烛、燃烧物品等人为原因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交由

9、司法机关处理;(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1.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3次(含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2 .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6次(含6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3 .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寝10次(含10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照价理赔。第十一条对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要求全额退还、提前还贷外,给予警告以上

10、处分;(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S)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理赔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卫设施者,除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

11、校察看及以上处分;(A)调戏、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私藏管制刀具,给予记过处分;拒不交出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一)故意购买赃物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S)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1一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

12、动、军训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连续缺席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缺席四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缺席六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缺席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

13、)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S)散布流言,抵毁学院或者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参与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者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

14、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章处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者;(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S)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

15、协助学院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第二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者;(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A)违纪群体为首者;(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理赔拒不理赔者;(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第二十二条凡

16、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停止贷款,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学院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第二十四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学院原则上不颁发毕业证,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一)在全国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者省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

17、两名者;(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二)证人签名的证言材料;(S)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第二十六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调查落实,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复核;(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分意见,院(系)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

18、学生处研究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院(系)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凡违纪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五)违纪处分决定由党政综合办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院(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六)违纪学生是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组织部和团委。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19、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十八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学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定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四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条为了充分做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使受处分的学生能改正自己的错误,逐步进步提高。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S)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十一条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

20、满六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九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一年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至毕业时止考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考察);(二)受处分后,能够制定改错成长规划,并能严格遵循,每月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汇报思想不少于两次;(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院或系内各项活动,表现良好;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S)触犯

21、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受两次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五)考试违纪及作弊者;(六)其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第三十三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10月10日一10月20日和第二学期的4月10日一4月20日,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由辅导员逐步落实学生在校表现情况,院(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领导核实,以院(系)为单位上报学生处,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解除处分时间,以处分实际考察期满为准。第三十四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具备第三十条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

22、员审核,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议:院(系)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院(系)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报送学生处;(S)学院审批: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批复。第三十五条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院(系)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一)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S)年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四)学生个人申请;(五)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六

23、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处或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院长审批;(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签发,并由院(系)书面告知学生本人。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三十八条考察期间,获地市级或省、国家级奖项,或因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经认定属实的,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具体程序按第三十三条执行。第三十九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第四十条第一次违纪处分解除后又违纪的,对第二次违纪处分不予以解除。第四十一条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不再受纪律处分影响。第四十二条凡处分解除的学生,其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管理系统内需由学生处标记“处分解除”,不计入学生档案。在校期间未解除处分的,所受处分将计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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