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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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通知

2、书,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3、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以院(系)为单位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

4、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不同的形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由教务处确认后记入学生学籍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一)理论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中考试课学习过程评价(考试课过程考核成绩)占40%,学习结果考核(学期末考核成绩)占60%;考查课过程考核成绩占50%,学

5、期末考核成绩占50%;1 .文化素质类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文化课、艺术教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就业与创业教育课等。考核采用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若期间学院组织抽考,期末成绩则以抽考成绩为准。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2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采用学习过程评价与学习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学习过程评价的方式,以学习态度、操作能力、方法运用、合作精神为考核要素,以学习阶段、学习项目或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组织考核,每学期不少于5次。课程总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二)综合实训课程。包括综合技能训练、生产实训I、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它纯实践类课程。综合技能训练、

6、生产实训的考核,分项目或分单元组织考核不少于5次。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按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执行。综合技能训练、生产实训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中,过程考核成绩占60%,学期末考核成绩占40%。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按优秀(290分)、良好(80分x90分)、中等(70分Wx80分)、及格(60分x70分)、不及格(60分)五级评定。(S)一体化课程。一体化课程采用学习过程评价的方式进行,每个学习任务(项目)均应进行学习过程评价考核,每个学习任务(项目)和综合评价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四)考证类课程,以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技能证书的成绩(等级)

7、记入学籍档案。(五)学生因病、因事缺课或无故旷课时数较多(含各类实践课程),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等学习任务,经任课教师审查,通知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六)凡缺考、考试不交卷、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缺考”或“作弊”录入成绩,教务系统以“0”分计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七)学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任课老师提分、加分者,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考试作弊处理,并报告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A)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每学期由学生管理

8、部门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进行总评,总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及格,记1学分;总评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记0学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平时测试情况、外出比赛成绩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第九条课程选修与学分认定(一)学分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修读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在老师指导下进行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S)政治理论课

9、、德育课、体育课、实训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四)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留级等原因,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应办理所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如果相应课程层次与课时等同于或者高于应修课程,其学分仍然有效,但应按现课程学分标准计算;若低于应修课程,则学分无效。学分认定要求原修读单位出具成绩单(证明),在转学、转专业或留级的4周内,填写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审批表,经转入院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分认定以后,学生不跟班听课和课程考核,可选择其他的

10、学习内容自修。第十条跳级、升级、留级(一)跳级。学生完成本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成绩优秀,同时完成本专业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可以跳级。跳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处变动学籍并备案。(二)升级。学生在一学年内,无违纪现象,各科成绩合格或经补考不及格科目在2门(含2门)以下者,可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三)留级。学生学年所学课程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予以留级。第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

11、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试或学分替换。(一)凡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或免试;(二)凡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等级,可申请相应技能考证训练课程的免修、免试;(三)凡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全国三等奖及其以上奖项,可申请相关课程免试,成绩以合格计。或替换相关已开且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替换学分后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合格”计;(四)凡参加文

12、体比赛获省级及其以上奖项,可替换公共选修课学分;(五)凡参加课外专业实践、第二课堂、科技创新等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学院认可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或免试。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管理(一)补考和旷考。1 .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由教务处、实训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上学期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结业离校前一周内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组织由教务处、实训处统一安排。2 .学生出现考核作弊、缺课1/3以上、旷考等违纪行为,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实训处批准,可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3 .因不及格、作

13、弊、缺课1/3以上或旷考而补考的课程,其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录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4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5 .公共选修课程及综合实训课程考核不合格,只能重修(重选)或参加毕业前补考。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的,应重修,且修课时间不得少于计划时间,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二)课程的缓考、重修、免修、免试和学分替换1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内按程序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实训处审批同意后可以缓考。2 .课程

14、重修。凡必修课的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由学生书面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教务处、实训处批准。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课程重修“重修”字样。选修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3 .公共体育课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须学生书面提出申请,附上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经学院医院,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4 .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认定。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15、未经选课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选修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同等要求,5 .课程的免修、免试和学分替换,需由学生书面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免试和学分替换申请表,经活动指导教师或该课程的授课教师推荐,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实训处批准。6 .免修、免试课程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免试”字样,并给予实际成绩,若申请免修又参加了校内考试,则以两者较高的成绩记作课程成绩。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五条学生因

16、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以下情况

17、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因身体原因、特殊困难或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第十九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18、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

19、生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学制为三年的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至七年;五年制专科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至九年。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本人身体原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20、,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章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生学年所学课程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或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21、(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22、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考,经考核合格,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院提出重修或者补考,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要进行严格地审查。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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