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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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规(2024)2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数字创意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规范数字创意各细分领域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2月27日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3)3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结合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数字创意产业是指以数字技术为主要驱动力,围绕文化创意内容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而融合形成的新经济,主要包括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内容制作、设计服务、融合服务等四大业态。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扶持计划资金从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用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项目支持,全部为事后资助项目。第四

3、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数字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性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范围;(三)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财政资助项目;(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

4、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五)申报主体提交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与纳入统计主管部门报表数据一致,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六)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的,还应具备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依据本操作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标准第七条数字创意技术研发项目资助。(一)资助条件:1 .项目属数字创意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在国内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自主

5、知识产权;2 .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市场推广示范意义;3 .项目己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 .与数字创意技术研发项目相关的其他条件。(二)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投资、研发人员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法人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八条数字技术创新应用资助。(一)资助条件:1 .项目属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VR/AR/MR,图形图像、数字挛生

6、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 .项目创新性强,能显著提升文化产品(服务)供给质量,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市场推广前景;3 .项目已实际完成(在申报通知发布前3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且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 .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中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品牌宣传广告费用、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法人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四)评审方式:经

7、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九条数字创意内容原创项目资助。(一)资助条件:1.项目属影视、动漫、网络视听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2 .作品内容导向正确,具有中华优秀文化或深圳文化特色,拥有原创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市场前景;3 .项目已完成或已出版发行(完成或发行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中创作生产、品牌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yGo(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条文化内容

8、生产制作数字化资助。(一)资助条件:1.项目属对传统文化资源和产品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创造性转化与传播,对推动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催生文化新业态和消费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2 .项目属自主研发,具有创新性,且拥有知识产权;3 .项目已完成或已出版发行(完成或发行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中数字化转化、品牌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数字创意业态融合项目资助。(一)资助条件:1

9、 .项目属数字创意与虚拟现实购物、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新经济结合的新业态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具有可推广价值;2 .项目对培育数字创意体验场景和消费场景具有积极意义,能打造数字内容生产及消费新模式;3 .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且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及行业引领作用。(二)资助范围:对项目实施中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体验场景建设、品牌宣传推广、研发及市场开拓人员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助。(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二条数字创意赋能相关产业示范项

10、目资助。(一)资助条件:1.属数字创意与旅游、体育、教育、工业品制造、交通运输等行业融合创新项目,对拓展数字创意发展领域具有积极意义;2 .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且投入运营,通过数字创意赋能相关产业发展的效应明显;3 .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4 .与数字创意赋能相关产业相关的其他条件。(二)资助标准: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三)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三条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平台资助。(一)资助条件:1 .平台具有汇聚数字创意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等功能,是加快推进数字创意产业创新体系建设

11、和市场开拓的重要载体;2 .属数字创意设计平台、数字文化装备或消费终端创新平台、数字创意产品与服务交易平台、数字创意产学研用平台的一种,包括数字创意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工程实验室、产业研究中心等;3 .数字创意设计平台应属面向广告设计、建筑设计、专业设计、展陈等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技术创新与应用;数字文化装备或消费终端创新平台应属面向新一代数字技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VR/AR/MR、5G+4K/8K超高清、区块链等)在文化装备和消费终端制造中的集成应用与产品展示;数字创意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应属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和资源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实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研究中心(实验室)之间

12、协同创新;数字创意产品与服务交易平台重点扶持数字文化版权、数字文化装备等领域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商平台;4 .项目己建成且实际运营(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5 .项目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及行业引领作用。(二)资助范围:平台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三)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网络视听创新基地资助。(一)资助条件:1 .项目属服务网络视听产业(包括网络直播、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等)的创新开发及应用基地,包括视听产业园、

13、影视中心或数字影棚、直播基地等;2 .项目对促进网络视听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能为网络视听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投融资、市场营销等服务;3 .项目已建成且实际运营(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及行业引领作用。(二)资助范围:基地或平台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助。(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五条数字创意产业基地资助。(一)资助条件:1 .基地以优质企业或产业集聚空间为基础,以数字创意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对打造数字创意产业链

14、、创新链具有重要促进和带动作用;2 .基地建成运营时间满1年,不超过3年;3 .基地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规划思路清晰,对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二)资助范围:基地相关的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六条数字创意人才培养基地资助。(一)资助条件:1 .属面向社会或本行业相关企业开展的数字创意产业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培训基地,主要针对本企业内部人才培养的不得纳入本资助项目;2 .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规范的培训

15、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3 .具有2个以上与专业人才培训相匹配的实训条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职、兼职师资队伍;4 .每年培养数字创意产业相关人才不少于300人次;5 .基地实际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二)资助范围:基地相关建设、研发和运营管理费用。不包括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支出。(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助。(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七条数字创意孵化器资助。(一)资助条件:1.运营单位为在深圳从事数字创意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6 .运营时间满1年,运营情况良好;7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

16、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8 .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文化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签约服务机构3家以上;9 .在孵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10家;10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数字创意企业获得投融资;11 累计毕业数字创意企业3家以上。(二)资助范围:孵化器近两年运营费用,包括设备、房租、劳务等,其中房租部分不能超过50%o(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助。(四)评审方式:

17、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十八条产业链创新示范企业资助。(一)资助条件:1 .企业属于数字创意产业链链长企业或创新示范型企业,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产业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创新示范效应及行业引领作用;2 .属产业链链长企业的,能带动产业科技创新和上下游协同创新,或协助引进和培育一批产业链细分领域优质企业;3 .属创新型示范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均含本数),纳入统计部门数字创意产业行业门类。(二)资助标准: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三)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

18、第十九条招商引资资助。(一)资助条件:1 .新引进企业资助:(1)属新引进的国内外数字创意领军企业,对深圳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并已在深圳设立独立子公司、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属新引进新兴数字创意企业(机构),包括独角兽、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并已在深圳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TIj02 .协助招商资助:(1)市内优质企业或其他机构主导并成功引进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企业;(2)协助引进的数字创意企业已在深圳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yGo(二)资助标准:对新引进的龙头企业和新兴企业(机构),根据上年度实际支付租

19、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扶持;或按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协助招商成功的主导企业(机构),按引进企业次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三)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注册登记材料检验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二十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第二十二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单

20、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相应项目申报资料,并按要求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初审。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审核报告。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1、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第二十六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提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后按本操作规程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

22、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本操作规程所有资助项目为事后一次性资助,且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资助。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绩效目标对已拨付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三)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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