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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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事项标题成都吉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蜩鱼片)案成温市监处罚(2022)188号内容描述(500字以内)2022年3月29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成都吉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蜩鱼片以及当事人店内所使用的餐具(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名称(蜩鱼片),检验项目:大肠菌群,菌群总数,吸虫囊坳等3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名称(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已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沙门氏菌,大肠菌群等3项。检验结

2、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25日,我局向成都吉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WJC202208597)以及(编号:SWJC20220860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510115663730283)和(抽样单编号:DC2251011566373028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从四川吉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蜩鱼片,购进数量4.54kg件、2件,购进单价122.65/件

3、、金额:245.30、税率:9.00%、税额:22.08、含税金额(实际支付):267.38元,截至2022年4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当天,被抽样检测批次的蜩鱼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模式为牛排海鲜自助餐形式,经营的蜩鱼片在购入时为预包装状态,因经营方式为自助餐,每天消费者前来就餐前,当事人需提前安排工作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对蜩鱼片进行解冻切片加工后装盘,由就餐的消费者自由选取,涮锅煮熟后食用。当事人被抽样检测批次的蜩鱼片在监督抽检当天已经解冻切片加工后等待装盘,装入专属冰盒放置在半成品冰柜内备用,故当事人经营的蜩鱼片被抽样检测时,在2022年3月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

4、号:DC22510U5663730283),样品信息栏目中关于“样品名称”标注为蜩鱼片、“样品类型”标注为餐饮加工食品、“样品来源”标注为加工/自制、“规格型号”标注为散装、“抽样方式”标注为无菌采样、“储存条件”为冷藏、“包装分类”为无包装。当事人其经营的蜩鱼片没有专门设置收款名目,销售金额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抽样基数和抽样价格计算为120TGo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检的蜩鱼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在店内所使用的餐具(碗)为自行在店内指定专人负责清洗消毒,未委托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清洗消毒。截至2022年4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被监督抽检批次的餐具(碗)已使用完毕。当事人在案发后对店内的餐具清洗消毒环节进行了自查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行政行为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200字以内)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

6、中消毒服务单位J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行政处理1.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 .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蜩鱼片)的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20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2年7月12B法律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J的规定

7、,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蜩鱼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

8、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J的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鳏鱼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9、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当事人在公司店内所使用的餐具(碗),系自行在店内指定专人负责清洗消毒,未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被监督抽检批次的餐具(碗)已使用完毕,当事人及时对公司店内的餐具清洗消毒环节进行整改,

10、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见消费者有使用后不良情况反应的投诉举报,无证据表明造成了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蜩鱼片)的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蜩鱼片)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并保存了相关进货凭证,供货商身份及资质和生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见造成实质性人体健康和人身危害的情况反映,其社会实际危害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

1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4.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规定,综合衡量,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蜩鱼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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