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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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6日舟山市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市域桥梁一体化监管发展路径,完善桥梁数字化监管机制,提升桥梁运营维护水平,确保达到安全畅通、运行高效、养管科学、联动迅速的运营维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浙江省数字化改

2、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纳入舟山市桥梁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数字化监管的桥梁(以下简称“平台监管桥梁)。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公路桥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桥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大桥管理中心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桥梁业主单位承担桥梁运营维护的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内桥梁的属地管理责任。第四条平台监管桥梁的日常运营、检查检测及养护维修工作由各桥梁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桥梁业主单位的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行业内监督、指导。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桥梁业主单位进行属地管理

3、。市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平台的运营维护及应用场景开发,为桥梁运营维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定期根据桥梁监测数据出具桥梁健康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大桥管理中心、桥梁业主单位是桥梁数字化建设和平台应用的责任单位,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第五条平台监管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联勤、分类联动、协同响应、属地为主基本原则。市、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成立两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联勤联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联勤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协同开展应急联勤联动工作。第六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大桥管理中心、桥梁业主单位应积极开展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的教育培训及人才吸纳工作,完善扩展

4、人才储备体系,建立舟山跨海桥梁群运营维护工作高水平专业团队。第二章日常运营第七条桥梁业主单位负责平台监管桥梁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具体包括桥梁的设施管理、通行管理、应急管理,负责建立、维护桥梁数字档案,并根据场景使用平台数字化工具开展桥梁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桥梁业主单位建立桥梁管理制度,确保桥梁安全运行。第八条桥梁设施管理。按照平台监管桥梁不同属性,分别根据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桥梁业主单位应推广应用桥梁健康监测、电子巡检、数字档案等信息化系统,中小桥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第九条桥梁通行管理。桥梁业主单位应采用人工巡查和视频监控相结合

5、的方式,获取桥面通行情况,遇突发事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第十条桥梁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完善桥梁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桥梁应急预案应报桥梁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应急联勤联动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桥梁应急预案的电子档案应上传平台存档。桥梁应急预案应明确运营风险、事件分级、组织架构及职责、应急处置流程。第十一条桥梁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档案馆指导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相关责任方建立平台监管桥梁纸质档案库及数字档案,并做好档案维护工作。数字档案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的要求。第三章检查

6、检测第十二条桥梁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桥梁检查(检测)机构开展桥梁的检查(检测)工作。桥梁检查(检测)机构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平台健康监测数据,实施检查(检测)工作,向桥梁业主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第十三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平台监督桥梁业主单位开展桥梁检查(检测)工作。第十四条桥梁业主单位应将检查(检测)报告上传平台纳入平台数字档案管理。市大桥管理中心结合桥梁健康报告,将桥梁检查(检测)结果作为编制桥梁运维维护综合评价报告的依据。第四章养护维修第十五条基于“普桥普养、特桥特养理念,桥梁业主单位应编制专门的养护维修年度计划、中长期养护规划,报行业行

7、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平台数字档案管理。第十六条桥梁业主单位应根据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开展桥梁养护维修工作,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桥梁养护维修数字化水平,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七条市大桥管理中心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平台监管桥梁养护维修工作水平的评价制度。结合检查(检测)结果及桥梁健康报告,对桥梁业主单位养护维修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桥梁业主单位。第五章应急联勤联动第十八条应急联勤联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本级桥梁应急联勤联动工作。市级应急联勤联动领导小组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及指挥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平台监管桥梁突发

8、事件应急联勤联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平台监管桥梁属地总体应急预案应将桥梁突发事件列入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并明确牵头部门。第十九条桥梁突发事件应急联勤联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交通、城管、公安、应急、海洋、生态环境、卫健、大桥管理、宣传、海事、消防、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桥梁业主单位。第二十条市大桥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平台跨部门运行协同机制。桥梁业主单位应建立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桥梁业主单位、平台监控中心建立24小时特殊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出现异常情况,桥梁业主单位值班员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平台监控中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桥梁业主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

9、机制的要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达到快速响应、协同处置、闭环管理的目标。第二十一条平台是桥梁运营维护数据的枢纽,为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第六章数字化建设第二十二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有序推进行业内桥梁数字化建设工作。市大桥管理中心负责协同推进、监督指导各项工作开展,并协助开展桥梁数字化建设具体工作。桥梁运营维护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归集至舟山市公共数据平台。第二十三条市大桥管理中心探索建立市桥梁数字化建设规范,明确建设的涵盖范围、具体内容、技术标准、场景应用等。第二十四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平台接入所辖的指挥中心,提升桥梁监管一体化、数字化水平。第二十五条桥梁业主单位应将

10、平台作为开展桥梁运营维护工作的专业性工具,加强平台的应用。依托信息化手段,掌握桥梁运行、结构安全状态,提高专业化能力,构建完善的全寿命周期数字档案,达到桥梁数字化运营维护的目标。第二十六条市大桥管理中心应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桥梁业主单位需求,及时、有序推进平台的迭代升级、功能拓展及系统接入工作,服务于桥梁数字化监管及运营维护。第二十七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大桥管理中心、桥梁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关键数据保密制度。第二十八条桥梁业主单位应将桥上部署的平台外业设备列入日常桥上巡查项目,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备的安全,发现设备外观出现损坏,应及时通过平台进行上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桥梁的日常管理、突发事件应急联勤联动中与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由桥梁业主单位在制定桥梁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中另行设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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