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6类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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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 附件1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辽宁省高等学校智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6辽宁省高等学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提升高校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

2、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辽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化布局、厅立校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全

3、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发展相关方针、政策和规章。(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管理。(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六条高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

4、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教育厅审核认定。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高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工作。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辽宁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重点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

5、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四)依托学科应为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第九条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笫十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

6、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高校依据立项建设文件,组织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通过的建设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第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严格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三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进行

7、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四条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及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务。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高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鼓励在实验室

8、设立专职管理岗位。第十七条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条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具有教授职称,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o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

9、员不超过l3o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第十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15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注重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第十九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

10、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笫二十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科教融合、科研育人,积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笫二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

11、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所有权不属于本实验室或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

12、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重视实验室安全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第二十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后,原则上不再保留高校重点实验室牌子,不再纳入高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笫二十七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

13、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准予调整。第二十八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销。第五章考核评估与调整第二十九条教育厅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按验收批次进行。笫三十条教育厅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研发硬件条件、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队伍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

14、养、开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笫三十一条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申报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辽宁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XX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XX大学)”。英文模板参考格式:KeylaboratoryofXXX(XXUniversityZCollege),EducationDepartmentofL

15、iaoningProvinceo第三十三条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原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研究水平与贡献(50分)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10分)紧密结合区域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3分);研究方向明确,具有前瞻性(4分);平台规划合理,具有发展潜力(3分)。科研项目(10分)国家级每项2分,省部级每项0.5分。科研成果(15分)国家级科技奖10分,省部级科技奖5

16、分;高水平论文每篇1分/篇,发明专利1分/项,专著1分/部,国家标准制2分/项。成果转化(5分)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2分),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每100万元为1分(3分)。社会服务(10分)为社会机构、企业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为目的的各类合作研究课题,合同经费100万为1分,面向行业和社会开展的技术培训每50人为1分。实验室与研究队伍建设(15分)实验室基础建设(5分)实验室面积超过100Om2(2分),实验室仪器设备总资产超过500万元(3分)。研究队伍建设(10分)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3分);团队人员比例合理,团队成员博士比/高级职称比50%以上(2分);制定了引进和培

17、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1分);引进或培养国家级人才2分/人、省级人才1分/人(2分);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访问学者/博士后1分/人(2分)。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20分)学科发展(10分)实验室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5分);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5分5人才培养(10分)学生发表论文、授权专利,1分/项;实验室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每10人1分;培养研究生,每5人1分;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每

18、5人1分;优博/优硕2分/人,优秀毕业生1分/人。开放与运行管理(15分)制度建设(5分)具有完备的平台管理制度,体系健全,职责明确(2分);科研诚信建设、学术不端处理等情况(2分);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1分)。开放交流(5分)承办/协办学术会议每次2分,吸引流动人员开展合作每个项目1分,开展学术讲座情况每次0.5分,参与学术会议0.5分/人次(4分);设备共享率超过20%(1分)。依托单位支持(5分)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1分);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落实年度基本运行经费(2分);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1分);年度考核

19、(1分)。指标体系说明:V研究水平与贡献1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实验室总体定位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各主要研究方向围绕实验室整体思路和总体目标展开,并且相互有机联系,发展良好。2 .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实验室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评估期内牵头或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承担了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研任务,并发挥了核心作用,产生了重要科研成果。3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由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重

20、要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行业、区域发展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等方面所取得的系列进展,而不是一些关联度不高的研究方向的成果汇总。代表性成果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包括:(1)在科学前沿探索中取得的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原创成果,如在本领域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或受邀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2)在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需求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系统集成,形成国家、行业、地方重要

21、标准或规范,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在重大科学仪器研制开发、实验技术方法创新和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为宏观决策、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提供政策参考建议和科学依据,或建立理论模型,并被采纳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5)基础性工作成果。基础科学数据、资料、标本等科技资源库建设,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4 .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技术成果转让/转化产生的利税,或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5 .公共服务为社会机构、企业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为目的的各

22、类合作研究课题,面向行业和社会开展的技术培训场次及人数。二、实睑室及研究队伍建设1.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实际占用的试验、科研、办公等场地的建筑面积,及科研、技术开发、检测等方面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原值。2.研究队伍建设。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全身心投入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实验室能够吸引和稳定一支高水平、多学科的人才队伍,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在长

23、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实验室人员在知名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行业、地方科技计划中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为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人。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青年骨干人员的成长情况,如获得人才计划支持、赴高水平研究机构访学等。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内外同领域实验室研究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

24、士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三、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1 .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发挥优势特色,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2 .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情况。(1)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培养质量获得同行认可。(2)研究生能够参与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并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和报告等。(3)实验室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

25、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4)实验室能够开展跨院系、跨学科的人才交流和培养,并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1 .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内部制度。(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应当按时召开会议,并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把握、研究人员聘用及评价考核等发挥重要作用。(2)实验室具有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3)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2 .开放交流(1)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吸引高水平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活动。(

26、2)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积极承办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3)实验室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机制。3 .依托高校支持。(1)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2)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落实年度基本运行经费。(3)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4)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5)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

27、动发展战略,提升高校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教育部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和平台。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

28、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第四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第五条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六条工程中心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总体规划、分类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辽宁省

29、科技创新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布局和建设。(二)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四)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五)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

30、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四)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五)工程中心主任、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工程技术创新的需要,结合工程中心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立项与建设工作。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符合国家、辽宁重大战略需求及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二

31、)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与企业、科研院所联系密切,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纳入依托高校科技

32、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产业、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有实质性联合共建合作关系。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等学校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依

33、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第十五条鼓励支持依托高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务。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依托高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鼓励在工程中心设

34、立专职管理岗位。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具有教授职称,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

35、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技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25人。鼓励依托高校和工程中心探索灵活的用人

36、机制,吸引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经理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优秀人才在工程中心开展工作,相关管理按国家、辽宁省省及高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工程中心以国家战略及辽宁省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

37、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重视中心安全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辽宁省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依托高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正式行文

38、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准予调整。第五章验收与评估第二十七条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二十八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教育厅认定后正式纳入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二十九条教育厅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正式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应参加定期评估。第三十条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39、工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第三十一条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提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辽宁省教育厅工程中心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EducationDepartmentofLiaoning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40、施行,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附件1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30分)创新水平(15分)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紧密结合区域创新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3分);取得工程技术重大突破(3分);重大标志性成果(4分);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重大科研任务1分/项(5分)。人才与队伍(10分)中心主任与技术带头人作用(3分);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团队成员博士比/高级职称比50%以上(2分);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1分);引进或培养国家级人才2分/人、省级人才1分/人(2分);工程技术队伍团队攻关能力,团队人员承担项目情况(2分)。装

41、备与场地(5分)实验室面积超过100Om2(2分),实验室仪器设备总资产超过500万元(3分)。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30分)成果转化(15分)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成效(3分);专利转化收益50万为1分(4分);校企合作研发任务及经费保障,合同经费100万为1分(4分);承担政府产业化项目情况,每项1分(4分)。行业贡献(15分)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广示范作用(3分);对行业/区域产生直接经济社会效益,每100万为1分(4分);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2分/项(4分);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经费50万为1分(4分)。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20分)学科建设(10分)中心科学研究及

42、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5分);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5分)。人才培养(10分)学生发表论文、授权专利,1分/项;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每10人1分;培养研究生,每5人1分;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每5人1分;优博/优硕2分/人,优秀毕业生1分/人。开放与运行管理(20分)发展潜力(10分)近中期目标(5分);未来前景(5分)。开放共享(5分)承办/协办学术会议每次2分,吸引流动人员开展合作每个项目1分,开展学术讲

43、座情况每次05分,参与学术会议05分/人次;设备共享率超过20%(1分)。管理与支持(5分)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评价考核体系等(2分);依托高校投入与支持举措(2分);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1分)。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是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辽宁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的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国

44、家重大需求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厅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辽宁省科技创新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布局和建设。(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四)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

45、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协同创新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四)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五)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需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工作,包括立项

46、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六)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围绕所凝练的重大问题,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协同单位开展实质性协同创新,能够及时跟进所在领域发展最新趋势和要求。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七)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具有一支足以支撑攻关任务的专职科研团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协同机制。(八)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内应具备较高影响力,协同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符合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

47、性,并承诺履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条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辽宁省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核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所。第十一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等学校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依托高校负责本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鼓励设立专职管理岗位。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教育厅备案。主任应为学校全职人员,具有教授职称,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主任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协同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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