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48257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近年来,我省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工作,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的关注度日益增强。为进一步提升慈善活动的透明度,保障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根据民政部印发的“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民办函(2023)65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推进“阳光慈善”建设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慈善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公益慈善活动的社

2、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实现省内所有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实名注册账户,并依法完整真实地公开信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据新修改的慈善法及配套政策,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贵州省慈善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善款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年度报告等工作。指导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制度。省慈善联合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根据全省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和行业诉求,研究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发展长效机制。(二)开展慈善培训

3、。举办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培训班,加大对市、县民政局负责人和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培训力度,重点解读慈善政策法规、交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慈善信托公开等内容。省慈善联合会要发挥行业组织优势,省慈善总会要发挥系统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短视频、微动漫、网络直播等方式,开展有特色、接地气的宣传活动。(三)强化专项检查。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附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对通过整改仍未达到法定信息公开要求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4、(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贵州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与“慈善中国”“社会组织法人库”等平台充分融合,发展便民慈善。各地要加强“慈善中国”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实现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平台实名注册账户,依法公开信息。要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专门负责承担本区域内系统的应用和指导,及时为慈善组织申请建立独立的账户和密码,依托“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依托慈善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开展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五)开展慈善宣传。各地要以“中华慈善日”“99公益日”等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树宣传慈善正面典型案例,特别是获得“中华慈善奖”“贵州慈善奖”的先进事迹,营造“人人可慈善、人

5、人参与慈善”“透明慈善、阳光慈善”的良好氛围。三、时间安排(一)部署启动(2024年2月)。各级民政部门要核实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情况,加强精准指导,并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二)组织实施(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1.开展立法工作。省民政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贵州省慈善条例。(2024年10月前)2 .开展政策宣讲。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慈善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重点群体的培训辅导,实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培训全覆盖,政策宣传取得

6、显著效果。(2024年6月前)3 .开展自查自纠。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加强“慈善中国”平台应用,对照慈善信息公开检查重点,认真核查本组织信息公开情况,于6月30日前在“慈善中国”平台完善需公开的全部信息,并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厅报送自查自纠情况。(2024年7月前)4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等,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线上检查为主、线下检查为辅。(2024年8月前)5 .开展互查互评。由省民政厅慈善处牵头,组织各市(州)民政局、部分慈善组织等相关人员成立检查组,对“慈善中国”平台信

7、息公开情况开展互查互评,进一步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指导落实慈善信息公开工作。(2024年9月底前)6 .推动整改提升。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要通过督促整改,推动全省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慈善中国”平台实名注册账户、依法公开信息,慈善信息公开内容完整真实、公开质量显著提高。(2024年10月底前)(三)总结推广(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完善提升公益慈善信息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民

8、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开展好“阳光慈善”工程。(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积极协调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取得支持,合力完成专项检查。要主动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共同推进“阳光慈善”建设。(三)强化管理总结。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将“阳光慈善”工程纳入2024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各地要严格落实方案要求,加强过程监管。要及时总结归纳,将实施情况(包括取得成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报送省民政厅慈善处。附件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检查重点(一)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慈善信息公

9、开平台(以下统称“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法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10、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三)公开募捐活动公开情况。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

11、有关信息。(四)慈善项目公开情况。设立慈善项目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并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公开情况。发生重大投资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以及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检查重点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