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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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主观过错认定”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规定,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认定”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主观过错认定”,是指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存在的程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将其认定情况作为判断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二、“主观过错认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三、办案单位适用“主观过错认定”的行政相对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一)行政相对人主张其无主观过错的;(二

2、)行政相对人主动收集证明“主观过错”存在及具体情形的证据;(三)行政相对人的主张及证据被查实;四、办案单位要对行政相对人收集并提交的证据认真查实,认定其达到足以证明主观过错的程度及情形的,可以酌情开展自由裁量。(一)存在过失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二)存在被胁迫或者被诱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主动完成“主观过错认定”的申请及举证工作。六、适用“主观过错认定”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行政相对人自由裁量的情形及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由裁量说理部分以法定情形规范表述。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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