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采购人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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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采购人工作指南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应编尽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

2、“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二)精准细化。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细化、精准、真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应根据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参考以前年度采购结果,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均要求细化到采购品目编码及名称,数量和单价,并与年度预算相衔接,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超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确保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同时,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格相关项目和填报要求,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延续性的

3、要求。(三)落实政策。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认真落实支持乡村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要求,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o二、严格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一)公开范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4、网上商城(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二)公开要求。采购人应通过“江西省政府人在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规范编制。采购需求的编制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采购采购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

5、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明确范围。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1.lOOO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

6、品的项目等;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三)加强管理。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四)其他情形。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

7、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四、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一)明确采购实施计划内容。采购实施计划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人应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明确合同订立和管理所做的计划安排。一是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二是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二)依法选择组织形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

8、目录的政府采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用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三)不得拆分及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9、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用除外。(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五、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我县集中采购机构为永修县便民服务中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11、,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及本国产品、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人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各项决策部署,规范开展意向公开,全面开展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

12、商环境,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七、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变更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答疑澄清、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八、规范政府采购流程(一)签署采购人承诺书根据永修县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监测指标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永营商办2023)1号)文件要求,采购人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

13、动前,须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按要求签署永修县采购人承诺书并报属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单一来源依法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进口产品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对进口产品实行审核

14、管理,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等资料。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还应出具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四)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包括采购活动开始前和公开招标失

15、败后两种情形。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相关附件包括:紧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证明材料;拟采用单一来源采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必须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材料,采购人还应提供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公示材料。公开招标失败后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理由、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的情况说明等内容。相关附件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说

16、明;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论证意见等。(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隐形门槛和障碍等妨碍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实行信用承诺制,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

17、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六)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七)组织评审活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特殊情况不能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需提供主管部门情况说明报财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

18、下进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取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将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采购人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得领取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得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八)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原则上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19、选人为中标人,并自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九)废标后采购方式变更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十)废标后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一)开展综合信用评价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

20、动中有效运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工作。在人在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信息,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政府政府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九、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力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十、认真组织开展履约验收采购采购采购采购合同履行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

21、约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售后等标准组织履约验收。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H一、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加快合同款项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4日内完成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支付合同款,不得将未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十二、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争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的,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并严格执行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

22、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九财购(2023)13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被质疑事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23、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处理询问、质疑事项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采购人对答复内容负主体责任。十三、严格紧急采购和涉密采购管理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十四、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

24、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精神,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十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自政府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采购单位可根据

25、需要永久保存。采购采购采购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现场视频音频资料、履约验收及资金拨付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十六、严格遵守采购各项工作纪律(一)禁止接受赠品、回扣。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一)禁止接收延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用代

26、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三)禁止影响公正评审。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非法干预采购活动。(四)不得以对样品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五)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六)依法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

27、其回避。(七)禁止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八)严禁串通、排斥、私自接触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泄密。(九)禁止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十)不得阻碍供应商自由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十一)禁止伪造采购文件。采购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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