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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X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
2、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第五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七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章认定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以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构:(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3、作;(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各学院成立以院长或者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及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审核工作;(四)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于班级总人数的10%o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四章认定标准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作以下划分:(一)学生本人及其
4、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学生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规定应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二)学生家庭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第十条各学院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为重点考虑对象。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
5、分工,共同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一)学生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XX农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测评表及其所需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二)评议小组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XX农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测评表及其所需佐证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认定工作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6、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自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议。公示通过后,由各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四)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审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各学院提请复议的学生材料予以核实并作出答复。对学生复议情况属实的,应作出调整决定。第六章后续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和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每一位家庭经
7、济困难学生的资料。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按程序及时上报,各级认定机构应根据上报信息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学校和各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等显著变化。同时,学校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第七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班级辅导员、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学校建立问责机制,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