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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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监察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06.02.23生效日期:200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第三条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

3、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第四条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第五条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

4、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渎职行为。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第七条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第八条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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