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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文旅效能,解决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关于支持门头沟区文旅产业灾后重建的若干措施(门文旅发【2023】23号)文件要求,设立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有序运作,现根据国家、市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文旅企业,是指在注册经营纳税在本区的,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文旅类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
2、池是指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对银行为本区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企业(非合作机构关联企业)融资贷款项目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合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第二章资金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资金池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300万元。未来根据首期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保障资金来源。区政府根据首期绩效情况评估,评估通过后适时追加第二期投资;评估不通过,区政府有权终止合作,不再追加出资。第五条资金池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确定资金池合作机构和监管银
3、行,与资金池合作机构签订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监管及绩效评价;受理、审核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审核内容包括风险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银行之间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风险代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资金池监管执行部门为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为根据区政府审批情况保障资金池所需资金;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区发改委(区金融局)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审核
4、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审核内容包括风险补偿金额是否符合合作机构与借款企业、银行之间有关协议的约定以及风险代偿资料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区统计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审核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的贷款文旅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第三章合作机构遴选第九条参加遴选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北京市内的,具有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二)注册资本金和企业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良好,经营稳健;(三)长期支持门头沟区文旅产业且担保费率不高于同业平均收费标准;(四)与重点支持文旅产业的银行建立长
5、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五)信用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记录的主体;(六)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合作机构遴选由资金池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取确定。第四章资金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金池所需财政资金来源于政府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来源,以合作机构名义在监管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资金池资金并进行封闭管理。资金池资金的使用需经资金池主管部门审批,仅限于资金池合作机构风险代偿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活动;第十二
6、条资金池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选取监管银行,监管银行配合主管部门推进风险代偿、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监管银行需与资金池主管部门、合作机构协商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机制。第十三条资金池仅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文旅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一)对合作机构提供的文旅项目融资担保形成的风险(上述风险包括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等,具体以合作金融机构通知的风险代偿金额为准)的补偿;(二)合作机构应积极支持门头沟区内文旅企业融资发展,对融资项目风险的承担比例不得低于80%;资金池对合作机构承担融资项目风险的比例不超过20%,以资金池内资金规模为上限承担风险,不足的由合作机构承担。
7、(三)资金池存续期内,合作机构为门头沟区小微文旅企业提供或参与服务的贷款业务累计额度不低于资金池额度的8倍。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应当为注册并纳税在门头沟区的小微文旅类企业,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贷款须用于企业在门头沟区文旅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第十五条当符合资金池使用要求的项目需要进行风险代偿时,由合作机构依据所合作的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提供的风险代偿通知或代偿申请作出判断,合作机构拟采取风险代偿措施的,须向主管部门报备后启动代偿工作。合作机构先以自有资金偿付后,向资金池主管部门
8、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对于符合资金池管理办法约定条件的,资金池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由资金池账户划拨给合作机构。第十六条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应当提供融资项目情况说明、委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风险代偿过程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资金池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合作机构应当在融资项目放款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信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等,具体名称以业务发生的实际为准。第十八条资金池对合作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后,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追偿措施,尽可能收回风险代偿资金,后期追偿资金扣除回收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9、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资金回收所需的回收成本)后按资金池风险承担比例返还至资金池账户。同时,将追偿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九条合作机构每个季度与资金池主管部门进行对账,提交工作进展报告,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第二十条合作机构应当做好融资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主管部门可定期对融资项目风险代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作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达到审计检查要求或绩效评估要求的,政府有权终止合作,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合作机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依法追回违法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资金池存续
10、及清算第二十一条资金池自正式设立之日起存续期10年。第二十二条资金池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池存续期届满前完成总结评价工作,决定继续或停止资金池合作。合作继续的,合作机构可按照新的约定开展文旅融资项目金融服务;合作停止的,资金池财政资金仅承担前5年合作机构的文旅融资项目的风险补偿责任,即合作第5年的融资项目在第10年出现风险的仍可享受本办法的风险补偿。第二十三条资金池合作停止后,应当有序开展存续融资项目的收回和风险处置。全部出险项目确认损失后,应当及时开展资金池清算工作,并依法进行审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
11、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文旅效能,解决小微文旅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区财政局申报创建2024年度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安排及关于支持门头沟区文旅产业灾后重建的若干措施(门文旅发【2023】23号)文件要求,我局研提设立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启动了门头沟区文旅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管理办法先后多轮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形成管理办法报审稿。一、编制情况根据区财政局申报创建2024年度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安
12、排及关于支持门头沟区文旅产业灾后重建的若干措施(门文旅发【2023】23号)文件要求,区文旅局于2023年12月启动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在借鉴门头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处置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经验基础上,通过召开文旅企业、民宿企业、农业担保类公司座谈会了解文旅企业及担保公司需求,启动拟定编制管理办法初稿,管理办法初稿目前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部分24条内容,分别是总则、资金设立和管理、合作机构遴选、资金池使用管理、资金池工作机制、资金池存续及清算、附则,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总则明确资金池设立目标及运作原则。第二部分:资金设立和管理明确资金池规模及运作模式。第三部分:合作机构遴选说明合作机构的基本条件及遴选方式。第四部分:资金池使用管理,主要是从资金来源、资金池使用方向、风险代偿方向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五部分:资金池工作机制,明确合作机构工作机制以及出现风险补偿后追偿工作。第六部分:资金池存续及清算规定资金池存续时长及存续期间工作评价、资金池清算工作及审计工作。第七部分: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