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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产品备案管理制度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采录管理工作,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库。二、推行农药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农药经营单位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所经营的农药产品信息,进行备案审查。三、农药经营单位报送农药产品备案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报送的产品信息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备案审查表;(二)农药“三证”复印件;(三)审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批准农药标签样张或说明书复印件;(五)包装完整的样品一份。四、农业部门要认真审核报送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料,重点核实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剂型、含量、生产企业等内容是否与登记证一致;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抽检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禁成分或其他隐性成分。五、农业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查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农药经营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六、农药产品备案按照遵守“一证一品一标”的原则,严防有“一证多品多标”现象出现。七、农药经营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而继续在本辖区内销售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审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