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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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目的为加强各部门接触食品的人员的管理,防止传染病对食品的污染和危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本公司所有接触食品的人员的管理。3、职责3.1 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内外部事宜,包括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健康检查和公司全体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及管理。3.2 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员卫生健康的监督。4、健康检查4.1 检查对象4.1.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人员、食品生产管理人员、食品仓储及运输人员、检验人员)以及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1.2 上述范围内新参加从业人员和临时工、合同工、季节性食品加工的工作人员,实习工

2、、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4.2 检查内容4.2.1 了解被检查者有无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既往史、现病史。4.2.2 检查重点: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4.2.3 检查的主要项目必须包括肝脾触诊、皮肤检查、肠道带菌检查、胸部透视、肝功能等。5、工作程序和要求5.1 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在指定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5.2 办公室把应参加健康检查的人员编制名册,送体检机构,以便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对因故未能参加体检的人员应及时补检。办公室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

3、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5.3 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5.4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5.5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证。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企业对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5.6 从业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随身携带健康证,以便卫生行政部门或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6、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与带菌(毒)者的调离。6.1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

4、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6.2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痢疾病人或带菌者;(2)伤寒病人或带菌者;(3)病毒性肝炎(包括急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和慢性迁延性肝炎)病人;(4)活动性肺结核病人;(5)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人(包括布子、多发性破溃市肿、湿疹、疥疮、神经性皮炎等);(6)其他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手癣、头癣、麻风患者、肛门漏等卜6.3疑似肝炎的病人在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和食具的工作。此外,慢性活动性肝炎和慢性迁延性肝炎病人除调离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外,还应不接触食具。6.4从业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现自己有呕吐、发热

5、、咽喉疼痛,皮疹或其他皮肤损伤(烫伤或刀伤),眼、耳或鼻溢液,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H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诊断为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应立即调离。7、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与带菌(毒)人员恢复原岗位的要求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要及时就诊治疗,有的还要住院隔离治疗,待痊愈后要求恢复原岗位H作的,必须要经过原体检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符合恢复工作条件的证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恢复工作。8、健康档案8.1 为防止食用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各种疾病,企业对职工要进行严格的健康管理,开展健康宣教,早期发现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并尽快进行处理。8.2 在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上发现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时,也应当进行管理,加强治疗。8.3 办公室要建立健康检查档案,以便全面掌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9、记录职H健康检查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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