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物业公司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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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物业公司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物业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第三条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是物业每个员工和用户应尽的责任。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写字楼、商业用房进行施工、装修、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机构的防火委员会实施监督。二管理责任第一条物业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受上级防火委员会、地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导。第二条物业各用户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使消防

2、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第三条各用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门和物业保安部的防火检查。由物业管理机构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责任人参加的物业防火委员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业保安部。第四条物业内各用户应有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第五条防火负责人职责:领导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消防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物业防火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消防奖惩条例。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和维

3、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追究当事人责任。三防火设计与施工第一条改建或分隔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第二条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再次报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户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与物业保安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并报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备案。第四条办公楼、裙楼等场所经营或使用单位的室内装修

4、,必须使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用户装修施工完毕后,消防设施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或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项目要限制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四火灾预防第一条在物业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向物业防火委员会、公司保安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范措施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二条办公楼、裙房等对外营业场所,严禁超员营业。第三条物业区域内禁止带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物业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在电梯、写字楼走廊、配电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仓库、地下停车场等地禁止吸烟。第五条物业内禁止使用电炉、

5、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禁止使用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废纸篓。在公共阳台、消防通道、前室内严禁摆放办公设备、杂品废物,确因工作需要,应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第六条用户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物业出入通道。第七条用户要按照电力技术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及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用户在离开物业办公室、工作场所、公寓房时应关闭电源开关或拔下电器电源插头。第八条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法兰接头、橡胶或塑料管等材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用者应注意安全使用煤气,使用完毕应关闭开关。第九条物业内的走道、楼梯、出入口等处,严禁堆物,保持畅通,疏

6、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醒目。五火灾扑救第一条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畅通有效。第二条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第三条物业内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灾,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第四条用户的防火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员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到火场,扑灭火灾。第五条物业服务台员工在火灾紧急情况下,负责引导宾客迅速安全转移。六消防设备第一条用户在物业内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配置固定的消防设施。下列部位必须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1 .办公室、会议厅、商务中心、商场等公共场所;2 .消防控制室、中央控制室、

7、配电室、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3 .停车场、库房等重要部位。第二条自动报警装置、喷淋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消火栓等定期进行检测,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可靠。第三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除灭火抢险外,平时不得动用物业内任何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给水系统需要停水维修,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第五条认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建立档案。七奖惩第一条消防委员会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由用户给予表扬和奖励:1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

8、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者;2 .模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者;3 .积极投入灭火抢险,抢救物业内财物和保护人身安全表现突出者;4 .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5 .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表现突出者;6 .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者。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及器材者;2 .违反消防法规、条例者;3 .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者;4 .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5 .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经营或使用单位领导者。八附则用户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物业公司防火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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