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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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全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来总体

2、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副总经理担任,各部门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最高管理者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课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课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3、人。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进行研究处理。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H作。4、协助最高管理者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

4、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立即进行上传下达。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十条各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

5、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第十二条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本部门各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

6、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等危险的处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九条电工、机修工、司机必须具备上

7、岗资质,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操作。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H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相关补贴,

8、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二十三条禁止招收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五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部门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

9、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统一安排整改。第二十七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及总经理批准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十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0、,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4.连续3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一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

11、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出差、外出,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工作任务,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

12、成员工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三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00o元的事故;2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O元,不满3000元的事故;3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3000元,不满8000元的事故;4 .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8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三十六条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

13、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伤害。3 .死亡。第三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或重大以上事故在15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

14、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 .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员工。第三十八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一般在2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公司领导。肇事部门应在3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2 .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

15、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人事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三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

16、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公司及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4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5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6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8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9 .不接受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第四十二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公司与各相关部门经理、课长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相关内容及规定见安全生产责任状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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