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64570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329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农村发展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20202022年期间,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政策文件。2022年11月23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化试点总体要求、工作安排、入市规则、需要把握的重要问题和工作要求,按照“用途广覆盖、条件要具备、时序有先后”要求,审慎稳

3、妥推进试点工作。在保留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取不超过本省份县级数量的10%,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计划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试点工作,至2024年12月底前结束。乐清市作为民营经济活跃、集体土地丰富的地区,也面临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经过申请成功获得了本次试点工作的机会。2023年3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召开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工作座谈会,听取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组织对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意见,讨论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

4、年3月13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引(试行),组织各试点县市对意见和方案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由德清县和义乌市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经验分享。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再次征求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23年7月26日,我市出台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围绕“8个入市重大问题“深化试点工作,制定了我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工作目标、入市原则,明确我市的入市土地范围,规范入市用途和方式、入市流程等。2023年12月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农

5、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329号),为我市制定调节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文件指导依据。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我局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上,学习借鉴先期试点县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期间多次牵头相关部门调研讨论实施细则,起草制定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O2024年1月30日,由市府办牵头,召集财政局、资规局、司法局、审计局、柳市镇、虹桥镇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实施细则草案,对草案内容逐条审核讨论把关,修改了部分条例内容,如第七条新增了溢价部分的征收比例,明确溢价部分按5

6、0%收取调节金,体育用地各级别用地均按30%征收调节金。2024年2月20日,再次由市政府牵头,召集财政局、资规局、司法局、审计局、柳市镇、北白象镇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讨论会,司法局发表了关于实施细则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发的意见,审计局和各镇街等部门对调节金收入由所属乡镇、功能区统筹使用具体比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本细则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7、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329号)等政策文件。三、主要内容细则分为总则、调节金征收、调节金缴库、调节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三条,对调节金征收范围、征收单位、缴纳主体、征收率及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 .征收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试点期间限于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征收单位。调节金

8、由市财政部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征收。3 .缴纳主体。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调节金。4 .征收比率。调节金收入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150%征收缴纳。根据我市实际,按照我市土地用途、所在级差,实行“分类分级”的调节金征收机制(具体见文件),其中溢价部分

9、按50%收取调节金。5 .土地成本核算。土地成本参照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加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确定,剔除综合地价后分别为一级区片7万元,二级区片6.3万元。6 .调节金缴库。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调节金具体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7 .调节金使用管理。调节金收入征收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所在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调节金收入的15%由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统筹使用。四、对经济社会各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本细则施行后,将为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提供具体全方面的规范依据,保障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入市利益的共享,助推全市乡村振兴工作大步前进,早日实现共同富裕。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该文件自2024年X月X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