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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232
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试点期间限于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调节金征收第四条调节金由市财政部
3、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计划、用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档案并提供宗地结算资料、负责调节金征收和催收催缴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调节金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调节金分宗地收入核算账户,做好调节金年度计划工作。笫五条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
4、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调节金。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定的程序入市出让后,应及时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督促缴纳义务人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出让价款总额缴入乐清市财政局专用监管账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相关信息。第七条调节金收入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缴纳。根据我市实际,按照我市土地用途、所在级差,实行“分类分级”的调节金征收机制,成交地价在起始价范围内的具体分类分级如下,成交
5、地价超出起始价的,其溢价部分按50%收取调节金。:敏别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商业用地1级25%50%50%50%30%50%50%2级25%45%50%45%30%50%50%3级20%45%45%45%30%50%50%4级20%40%40%40%30%50%50%5级20%35%35%35%30%35%42%6级20%30%30%30%30%35%42%7级20%30%30%30%30%35%33%8级20%30%30%30%30%35%20%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以及
6、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第九条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
7、款为再转让收入。(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承担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第十条土地成本参照市政府确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加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标准确定,剔除综合地价后分别为一级区片7万元,二级区片6.3万兀o第三章调节金缴库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后,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缴纳义务人将出让价款总额(包括调节金和应缴剩余价款
8、缴)缴入乐清市财政局监管账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票据(电子)”和“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乐清市财政局核算完成后,将调节金收入缴入国库,剩余价款返还至合同约定的出让方账户。第十二条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调节金具体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9、的必备要件。第十四条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退库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调节金使用管理第十五条调节金收入征收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向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所在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调节金收入的15%由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统筹使用。第十七条调节金涉及资金支付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调节金征收监督管理,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调节金征收
10、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九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期限、金额缴纳调节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对从滞纳之日起按照当年度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收利息。利息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衔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乐清市财政局会同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