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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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1-3第二章政策支持3-4第三章建设和筹集4-6第四章申请和审核6-8第五章配售和登记9-10第六章退出和回购10-12第七章后续管理12-14第八章其他14南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住房保障租售并举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因城施策,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

2、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各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区是指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新建区、红谷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薪收入群体,主要指依靠工资收入为主的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统一建设、安全节能、部门联审、定向配售、闭环流转的原则,由市政府指定的南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进行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回购、统一管理。第六条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通过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及专班办公室),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系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督促、指导本市县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组建保障房公司,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

4、权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市发改委、财政、人社、政数、市委人才办、公安、教育、卫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办、市政公用、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管理、信息报送、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检查、退出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一)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二)保障性住

5、房项目融资、贷款;(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四)上级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多种形式供应,用地来源包括:(一)新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二)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

6、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号)规定执行。公积金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第十二条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

7、通商品房规定执行。第三章建设和筹集第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推广应

8、用装配式建筑。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毛坯交付,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其中,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保障房公司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公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第十七条保障房公司可依法依规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收购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开设绿色

9、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益,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验收、交付等全过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条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由保障房公司按房屋建设成本收购:新建项目应依据工程决算价格确定房屋建设成本价;非新建项目须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可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合法合规方式确定房屋建设成本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障房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须经住房保障部门和贷款人同意,按工程进度及时予

10、以拨付。第二十一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富余房源可交由市政府统筹使用。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应当首先从本市城镇户籍经济困难的无房家庭开始,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纳入申请范围。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

11、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审核。已成年单身子女可单独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正在享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政策的;(二)已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且已经转移登记的;(三)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政策并办理了上市业务的。第二十五条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二)按房改政策退出已享受的房改房实物房源(含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或退出(停止)享受无房职工住房

12、补贴的;(三)退出(回购)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或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第二十六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具体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执行。第二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联网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联网审核,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公示3个工作日。未通过认定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

13、复核一次。第二十九条公示期间,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第五章配售和登记第三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具体房源配售定价须报专班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第三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也可采取预售制,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

14、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擅自变相加价、价外加价。第三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制的,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保障房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及其他要求,结合实际,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专班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第三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第三

15、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须在该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填写夫妻双方姓名。第三十六条配售活动结束后,保障房公司应将配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分别送交项目所在区和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存档。第六章退出和回购第三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公司按规定回购。购房人可主动向保障房公司提出回购申请,由保障房公司按照原购房价进行回购。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维修资金等不退。第三十八

16、条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3、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查封房屋等资产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主动退出的,2年后可继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九条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6

17、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纳入诚信记录。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相关行为纳入诚信记录。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未腾退的,由保障房公司组织协调办理退出等相关手续,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配合,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及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回购。第四十条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提出回购申请,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主申请人及配偶同意退出;(

18、二)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申请人户籍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公司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第四十一条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第七章后续管理第四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后应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

19、依规具体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为居民营造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第四十三条保障房公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共同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退出(回购)以及其他档案信息,对保障对象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第四十四条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第四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不得分割继承。如产权共有人之一去世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产

20、权共有人继续使用,指定或法定继承人自行协商继承事宜。产权人只有一人且去世的,由指定或法定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一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继承人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也可直接由保障房公司予以回购,由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回购款项。继承后的房屋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四十七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房公司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八章其他第四十八条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且

21、拒不整改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第四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第五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市辖各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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