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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地税发201376号2013.9.11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大力推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民营企业投资1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 .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
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3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 ,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5 .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 .创业投资型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民营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3、民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 .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 .软件生产民营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 ,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10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民营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1 通过科技等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4、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3年有效期内,企业搬迁或更名,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12 .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3 .对经商务等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民营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14 .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5、,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5 .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16 .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17 .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8 .民营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
6、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19 .集成电路生产民营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20 .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L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 .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23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
7、民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4,非营利性民营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支持民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25 .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6 .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8、征收企业所得税。27 .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8 .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9 .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30 .民营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31 民营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W年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现代农业32 .对民营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33 .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
10、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34 .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35 .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6 .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民营企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7 .国家允许的收购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
11、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8 .民营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五、扶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39 .民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0 .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民营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41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民营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2 .对民营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43 .单位、个
12、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4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六、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发展46 .对月营业额未达到
13、2万元、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民营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47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8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
14、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0 .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51 .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52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53 .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执行。54 .民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
15、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七、鼓励发展文教卫与旅游业55 .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56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民营服务型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
16、、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5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58 .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9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八、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60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
17、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L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帮扶民营企业连锁发展62.新引进的属于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其他方面优惠政策64,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65 .民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6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