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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问题整改督办制度的通知各监理站,试验室:现将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前发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武工监综201749号)同时废止。武汉铁道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管理,有效整改事故暴露问题,根据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办法、原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
2、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外委、更新改造及代建的监理项目。第三条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是指经相关事故调查机关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总公司、集团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第二章问题整改管理第四条公司负责对承担有监理任务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监理责任部分)的整改工作;各监理站及试验室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工作。公司负责监理站及试验室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监理责任部分)的整改督办工作。第五条对照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中的监理问题,公司要认真研究部署并落实责任,组织责任监理站、试验室或部门,制定问题整改推进方案;相
3、关事故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切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第六条问题整改推进方案应包括:针对问题逐条制定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限。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相关责任监理站、试验室或部门,对问题整改要按照整改方案进行认真落实,并在整改时限内销号。第七条问题整改过程中制定的技术、安全管理措施,经完善后及时纳入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问题整改督办第八条公司将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中的监理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督办项目。第九条因施工管理原因发生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中的DhD2、D3、D4类,以及一般C类及以上的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
4、责任部分),公司组织事故责任相关监理单位、部门,将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处或安监室,由建设处或安监室向集团公司领导上报问题整改完成报告。依据批准后的报告,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评估确认。对其它因施工管理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监理责任部分),公司组织事故责任相关监理单位、部门,将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处或安监室,由建设处或安监室组织进行评估确认,确认问题整改到位、安全隐患消除后,向集团公司领导进行专题书面报告。第十条对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监理责任部分),公司及时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纳入公司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半年评
5、估检查等范围。对于事故暴露出的(监理责任部分)问题,需要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的,公司要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印发。第四章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未按要求时限整改到位,质量安全隐患(监理责任部分)未消除的,按照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考核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对事故暴露问题(监理责任部分)未整改,导致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按照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从重处理并考核。第五章问题整改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监理责任部分)整改情况电子档案。存档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原因、责任单位,暴露出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组织整改情况、评估确认情况。各监理站,试验室应建立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的详细情况、影像资料等电子档案。第十四条公司、各监理站及试验室的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监理站和试验室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细化质量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监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公司各部门2018年8月10日印发武汉铁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