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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关活动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其他关联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参与体系活动,提高参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涉外事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成员机构及职责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的名义参与IEC合
2、格评定体系活动。国家认监委作为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代表中国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依据IEe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家成员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代表中国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IEC合格评定体系;建立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确立合理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确保IEC合格评定体系在中国的有效实施;组织关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战略研究并及时调整参与程度;组织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际人才培养及国际岗位竞选工作;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申请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互认范围;组织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通报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组织合格评定机构迎接国际同行评审;代表中国行使投票权;组织按时
3、交纳年费;组织协调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年会及相关活动等。第三条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合格评定分委会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加强对IEC合格评定体系参与工作的管理规范和业务指导,组建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合格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格评定分委会),充分发挥合格评定机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各方面专家在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中的作用。合格评定分委会按照章程运作,设置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范围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
4、系活动的国家成员机构及其人员,或受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推荐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利。第五条加入和参与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采取公开征询意见的方式对拟加入和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相关政策、原则、范围等进行论证,对符合国家开放发展政策及平等互利原则的,予以积极推动。第六条基本原则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互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三)遵循外交外贸政策;(四)便利国际经济与贸易;(五)助推国内产业发展;(六)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第二章
5、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加入第七条加入的时机、方式和范围结合行业发展和便利贸易的需求,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IEC合格评定体系的要求,对拟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时机、方式和范围等进行总体协调部署。第八条鼓励原则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加入并参与对应领域IEe合格评定体系,并有效维护互认机制运行、积极推广应用、贡献技术方案。第九条推荐条件有意愿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1,其他申请资料及要求详见相应IEC合格评定体系网站),根据条例及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预评审等方式,在初步确认能够符合以下条
6、件后向对应的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予以推荐:(一)依法设立;(二)认证机构应获得在国内开展所申请领域业务的行政审批,并能够符合所需GB/T27065(或等效ISO/IEC17065)或GB27021(或等效或O/IEC17021)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能够分别符合GB/T27020(或等效ISO/IEC17020)、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标准要求;鼓励相关机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安排成员机构)认可;(三)符合相应IEC合格评定体系及所申请项目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7、(四)承诺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其他依据IEe合格评定体系加入政策所提要求。第十条义务条款合格评定机构经IEC合格评定体系评审并获准加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组织对产品、过程、服务、体系、人员等进行评价,做出合格评定结论、颁发相应证书,并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送颁发证书或报告、接受评审等信息。第十一条【检查】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合格评定机构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一)未履行合格评定机构工作职责,没有正常开展工作的;(二)不配合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管理,不参与合格评定分委会活动
8、的;(三)不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国际同行评审中有较多不符合项的;(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对合格评定机构推荐的撤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撤销对合格评定机构的推荐:(一)合格评定机构不再符合第九条所列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条件的;(二)在国际同行评审中有严重不符合项的;(三)合格评定机构被认监委责令整改但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四)存在涉及或影响IEC合格评定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撤销推荐的行为的。第三章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兼职第十三条原则鼓励国家成员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企业等相关方人员在IEC合格评定
9、体系中任职/兼职。第十四条职责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组织认证国际化人才培训、英语水平考试,建立培养、储备和选拔机制,统筹协调IEC合格评定体系内任职/兼职工作。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国内所对应合格评定业务发展需要,选派合适人选担任或竞选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层职务(主席、副主席、司库等)。国内合格评定机构应积极培养、推荐专家参加工作组,并保障相应工作条件。国内认证机构应选派专家参加至少一个工作组的工作。第十五条任职/兼职条件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任职/兼职人员、国际同行评审员所在单位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2),择优向IEC合格评定体系推荐符合技术职务任职/兼职、国际同行评审员条件的人
10、员。申请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应职务的人员原则中通过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储备和选拔机制产生,并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二)熟悉对应领域的合格评定工作;(三)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四)国内工作职责和职位级别与IEC合格评定体系职位相匹配;(五)具备与担任技术职务相匹配的国际标准、体系规则培训经历及从业经验。第十六条例外情况拟竞争工作组召集人等职务的人员,因会议现场临时动议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在会议现场向IEC合格评定体系表达任职/兼职意向。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任职/兼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七条变更和
11、增补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兼职人员变更、增补等情况,也需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办理。第十八条【辞去职务】拟自愿放弃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兼职的人员,应通过原申请单位提前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与对应体系沟通。因IEC合格评定体系自身运行情况不再设立相应职务的,任职/兼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第十九条履职评估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估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兼职人员履职情况,对于不履职任职/兼职人员做出提醒履职、撤销推荐等处理措施。第四章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第二十条会议类别拟参加IEC合格评
12、定体系管理类会议(一般为需以国家认监委名义报名参加的会议)的,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提出报名,经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会。涉及多个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同一会议时,由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外事计划统一部署并协调参会机构代表。只限成员参加的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官员会、工作组会议等),原则上成员本人参加。无成员限制的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参加,参加重点专业会议要相对固定参会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第二H一条参会前准备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的人员应在参会前充分研究会议议题、程序及相关文件。对会议所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议题,参会人员应提前提
13、出参加会议预案及对外表态口径,并按程序报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对会议所涉及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参会人员可结合会议实际情况依授权开展研讨和发表意见。第二十二条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二)严格执行参会任务,按时参加国际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三)参会代表团在参加会议时,只有团长有权对会议决议投票、表态,经团长授权后,其他代表方可在会议发言或进行表态。第二十三条参会后总结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后,参会人员应及时总结会议情况,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在其参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送参会内容的总结报告。第五章在华举办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会
14、议第二十四条承办申请在华举办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类会议,承办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一年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及意义、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影响、会议方案及程序、经费预算及主要来源、承办单位及会议背景材料、涉台问题等。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统一向IEe合格评定体系提出承办申请,并履行国内报批程序。承办IEe合格评定体系工作组会议等技术类会议,承办单位应获得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备。会议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会议总结在华举办的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
15、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提交办会总结。第六章投票、提案与通报第二十六条投票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接收IEC合格评定体系投票文件后,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投票:(一)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通过合格评定分委会广泛征求国内各相关方意见;(二)合格评定分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提出投票和评议,并提出建议。(三)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对合格评定分委会提交的投票和评议建议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投票。第二十七条提案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向IEe合格评定体系提出新项目、规则提案。提交提案应遵照以下工作程序:(一)按照IEC合格评定体系要求准备提案,向合格评定分委会提交申请和中
16、英文的草案或大纲;(二)合格评定分委会组织对提案进行论证后提交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三)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审核提案后,统一向IEC合格评定体系提交申请。第二十八条通报标准国家差异由委员会组织研究并提交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向IEC合格评定体系通报。各有关方面在参加IEC合格评定活动中表述或使用标准国家差异时,应与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统一通报的保持一致。第七章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经费各有关方面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第三十条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工作经费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对于承担合格评定分委会工作、主持研究制定IEC合格
17、评定体系新项目和规则给予适当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支,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施行时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认证认可国际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参加认证认可国际组织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认证认可国际、区域组织任职管理规定(试行)中涉及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参与标准化活动】参加IEC标准化活动,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申请表机构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编制1 .概况申请
18、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2 .申请类型2.1 申请的国际组织IECQIECEEIECExIECRE2.2 申请的机构类型:认证机构(CB)检验机构(IB)实验室(TL)口其他口:3 .申请材料1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技术能力、相关资质、申请范围、国际合作、市场开拓能力等。2 .对应体系的相关表格(注:详见对应体系网站要求)3 .相关资质证明材料4 .机构自我承诺4.1 本机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IEC程序规则的规定。4.2 本机构积极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关活动,不做有损
19、国家利益的事情。4.3 本机构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为真实信息。申请单位负贲人:单位名称:(公章)日期:日期: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组织任职/兼职申请表国际组织名称:国际组织职务基本信息职务名称(如为工作组专家,请填入工作组中英文名称及编号):主要工作内容:专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文化程度外语水平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本单位与该任职/兼职工作相关性:本人任该职务的适宜性:我了解并愿意遵守有关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此做如下承诺:1 .履行国际组织专家职责,积极参与相关的会议及活动,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2 .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活动的情
20、况,传递相关信息、资料;3 .及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通报个人情况变化(单位、联系方式、专家身份等);4 .及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通报工作组重要变化(如解散或性质变化等)。本人签名:推荐单位意见/盖章:附件:专家中、英文简历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同行评审员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文化程度外语水平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申请组织个人履历:培训经历:承诺:我了解并愿意遵守有关参与国际同行评审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此做如下承诺:1 .履行国际组织专家职责,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2 .对被评审机构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活动的情况;4 .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评审员培训班,不无故拒绝接受国际组织委派的同行评审任务。本人签名:推荐单位意见/盖章:附件:1.中、英文简历2.学历和学位证明文件3.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培训证明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