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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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

2、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等载体。国合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等四种不同类型。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夕听放的促进作用,支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形成多维立体的开放创新格局。国合基地是我市积极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市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

3、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并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第五条建设国合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树勾和管理人员;(三)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四)严格遵守我国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第六条国际创新园申报条件国际创新园是依托高新区、自贸区、经开区等开发开放平台,由市科技局与各高新区管委会、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建,集研发、孵俯口产业化功能为T本,可有效推动国际产

4、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1条件:(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的口条件,是所在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二)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达10户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达2个以上;(三)建立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树勾,与5个以上国(境)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事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WW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W示范作用;(四)育第效推动产学研合作,用是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

5、产业群勾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建立,有效B照高新区、自贸区、经开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发开放平台,有力提升平台科技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广泛且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月艮务的能力和经验;(二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月艮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窗口测评等中介服务;(三)在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显著成责;(四)将我市科研

6、成果向励悻专移转化或由国(境)外向我市企业成功转移技术总计3项以上。第八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依托市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关嫩术研究、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等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属牛:(一)在前沿技栉口郸蝌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承担过多项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二)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多家海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彝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发表SCI或EI论文

7、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三)拥有自主知IR产权的技术或者产品,核心技术或者产品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者研发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术奖励;(四)拥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以获得优先认定。第九条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申报条件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是依托市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通过新建、合资、并购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的,可直接吸收和利用当地特有的创新资源,能向当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托位对W外科技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建立自

8、收自支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二)在驻在国(地区)拥有满足W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毓口条件的固定场所,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娜约,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三)与驻在国(地区)科技管理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四)在引进海况支术成果、创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竣。近三年用于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200万元以上,已开展联研发或技术转移专化项目2项以上。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国合基地由各区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部属院校、中央在渝机构直接向科技局推荐申报),其

9、中邸示创新园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国合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组织推荐部门。(二)审查推荐。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审方式、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确定国合基地名单并

10、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和异议提出人。(五)认定发布。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市科技局认定“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二第四章支持管理第十二条对国合基地的支持:(一)择优推荐市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优先推荐市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专项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等项目。(二)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国合基地给予通报并通过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补。(三)对于国合基地引进人才、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

11、培养和信息咨询服务方面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四)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国合基地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国合基地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第十三条国合基地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作为市科技局评估国合基地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和合作实效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国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已认定的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国合基地认定申请)。(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四)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五)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第十六条国合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第十七条国合基地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W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第五章寸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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