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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以下统称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商业运营所需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提升邮轮供应配套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四条国家保护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靠港补给的合法权益,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和旅客的人身和财
2、产安全。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优化邮轮港口布局,完善国际邮轮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烟草、移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做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便利
3、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第七条国家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船供物资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对不同种类船供物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第八条船舶供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提高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九条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岸电管理制度,提高岸电服务能力,保障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第十条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船舶备件等船供物资,提供有关服务
4、。为国际邮轮补给的船供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或者涉及国计民生且超出国际邮轮自用合理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为邮轮补给。邮轮上的物资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前款所称国际邮轮自用包括维持国际邮轮商业运营,以及供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使用。第十一条国际邮轮需要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向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国际邮轮补给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船供企业提出的出口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出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免税烟草制品
5、的,向有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做好国际邮轮自用且数量合理的烟草制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前款所称国际邮轮自用包括船员和旅客自用。第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低危船供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国际邮轮停靠港口装卸、过驳与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有关的常用船供物资种类和数量。香水、酒等前款规定的清单所列船供物资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所提供船供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仓储、装卸、过驳活动的安全。第十四条供应国际邮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资,作为一般贸易货物或者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6、海关对前款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供船物资设立单独的监管代码,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期间进行维修保养所需境外船供物资,允许以保税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十五条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船供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海关应当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船供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六条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添加、起卸、调拨的船供物资,符合有关转口贸易规定的,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予以放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通过转口贸易为国际邮轮补给物资的,海关结合该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有关安排,允许同一集装箱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第十七条国际邮轮经营者、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