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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安全责任书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严格和明确责任界限,健全学生教育一家庭教育一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一、常规安全责任(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校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二)监护人应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子女入校、离校,保证学生途中安全,保证学生不迟到、不提前入校、不提前离校。如不按作息时间接送子女入
2、校、离校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监护人负责责任。不是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三)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未进行教育,已知晓却未及时管制或提供的物品、设备、器材不符合规定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学校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
3、必然发生。(五)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六)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七)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违反规定、擅自骑自行车,
4、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八)学校教育学生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引发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监护人要加强对子女管制,严禁子女带危险物品到校,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教育、不制止的,学校和教师承担主要责任。(九)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就餐,不得食用野生菌。如不按规定食宿或购买物品和零食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供货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提供食宿方和供货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十)学校必须加
5、强校舍、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或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十一)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游泳、洗澡和玩耍(昌宁县城内湿地公园、茶韵公园、星河田野、龙潭寺、大河边及县城周边的各大水库及池塘),如学生造成溺水等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十二)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和教师负责任。(十三)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十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