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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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部署,规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国家和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载体。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

2、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市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第三条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和各类创新型园区布局。第四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弓I、市区协同”的原则,强化主动布局,实行择优建设、绩效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第五条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

3、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2 .制定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3 .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运行监测、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4 .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负责本地

4、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2 .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3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第八条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4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5 .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强体制机制

5、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创新中心高水平的运行提供支撑保障。6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7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三章认定标准与流程第九条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标准:1.已在境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实体,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8 .在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绩效激励机制、内部运行管理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9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

6、,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0人,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10 相关领域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m2,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1500万元。11 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区域或行业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大影响力。12 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高效的研发投入。申请认定当年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转化直接收入均不低于3000万元。第十条由区县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培育的技术创新机构,经申请确认达到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标准的,可直接予以认定授牌。申请认定流程如下:1.区县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科技局会商确认。13 区县或市级

7、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明确推荐意见和支持措施。14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专业论证。重点围绕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对中心建设的必要性、战略定位、人才团队、场地设备、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进行考察论证。考察和论证专家组由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15 通过考察论证,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文认定授牌。其中跨省市建设的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须提请相关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联合行文认定授牌。第十一条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统筹布局建设。筹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

8、基本条件:1 .建设布局符合成渝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建设和全市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2 .建设主体由相关区县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3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承诺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

9、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第十二条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坚持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推荐,结合全市资源禀赋和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统筹布局建设。筹建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 .牵头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已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起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3 .多个单位联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

10、,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参与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牵头单位要承诺对创新中心予以稳定的建设投入。4 .地方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相关支持。第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流程:1.区县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市科技局会商确定拟培育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5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开展创新中心培育,指导平台依托单位编制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建设布局、建设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事项,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明确支持举措,将符合筹建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市科技局。6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考察论证,重点论证

11、创新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基础、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建设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考察和论证专家组由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7 .通过考察论证,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筹建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文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跨省市筹建的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须提请相关省市政府审批同意。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

12、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总数不超过1/3o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第十七条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

13、面工作。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第十九条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第二十条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第二十二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14、后报市科技局批准。第二十三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第二十四条加强创新中心运行监测。重点监测中心的创新能力、创新活动、成果产出、成果转化,以及平台的基本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创新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将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的上年度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报告平台年度运行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下一年平台工作计划。同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平台日常监测、统计和调度工作。第五章评估考核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认定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

15、每年对筹建期内的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价不达标的牵头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连续两年评价不达标的取消筹建资格。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对筹建期满的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建设验收或绩效评价,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达标的,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认定授牌。未能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的,经向市科技局申请同意可延长筹建期一年,延期仍旧不能达到认定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组织对认定授牌的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估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1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体制机制探索创新情况、科研投入与收入情况

16、、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2 .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量化考核指标;3 .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4 .服务创新创业发展水平。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培育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等情况。5 .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培育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17、,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支持牵头承担市级重大(重点)专项项目。第三十条市科技局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相关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诚信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授牌,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技术创新中心。(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三)牵头组建单位破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四)不履行年度报告和日常调度统计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连续两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hongqingTechnologyInnovationCenterofXXX”,经正式公布后使用。例如,功率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ChongqingTechnologyInnovationCenterofPowerSemiconductoro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组建区域命名。第三十二条筹建期内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须在中心名称后标注“筹建”二字。例如,功率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筹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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