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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机构2.1.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2.1.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2 应急指挥部职责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4 成员单位职责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3 .监测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3.2.2 预警信息发布3.2.3 预警行动3.2.4 预警解除4 .信息报告与通报4.1 报告主体和时限4.2 报告内容4.3 事故评估4.4 报告对象5 .应急处置5.1 响应分级5.2 响应措施5.2.1
2、 医疗救治5.2.2 现场处置5.2.3 流行病学调查5.2.4 应急检验检测5.2.5 事故调查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2.7 维护社会稳定5.3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531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条件5.3.2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程序6 .后期工作6.1 善后处置6.2 奖惩6.2.1 奖励6.2.2 责任追究6.3 总结评估7 .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7.2 信息保障7.3 医疗保障7.4 物资与经费保障7.5 社会动员保障7.6 宣传培训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
3、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4、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对于在我市发生的以及涉及我市的较大(11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2)统一领导,分工配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应对,高效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
5、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加强宣教、培训和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2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1.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
6、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单位有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台力、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文体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总社、烟草专卖局、昆山海关等部门及事故相关区(镇)管委会(政府)。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工作,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机构,在有关单位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区(镇)管委会(政府)应当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1.2
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2.2 应急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3)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等。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部署,组织
8、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有关区镇、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及食品安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区(镇)管委会(政府)有
9、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食安办:负责非应急时期拟定修订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宣传、培训、演练,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应急相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履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工作。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舆情信息发布宣传口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协同做好相关舆情信息的
10、管理工作。市委台办:负责协助做好涉台企业和个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粮食购销市场原粮质量安全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市教育局: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措施,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校园食品经营店、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和事发现场的监控,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市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市司法局:负
11、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城管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配合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相关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检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有关单位对主办的大型商贸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
12、调查和应急处理。市文体广旅局:协助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市卫健委: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昆山海关:负责进口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从昆山口岸进口的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在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
13、助事发区(镇)管委会(政府)对环境污染事故开展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昆山烟草专卖局:负责因烟草及其相关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区(镇)管委会(政府):根据本预案组建本区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队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维护辖区内社会稳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市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
14、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昆山海关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负责汇总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和通报相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2)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
15、昆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追溯问题产品,下架、召回、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昆山生态环境
16、局、昆山海关等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司法局、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城管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及各区镇参加,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查办编造谣言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网信办、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
17、监控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发布信息。(8)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等参加,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3监测预警3.1 监测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食安办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
18、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级分类,初步报告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初定为I级用红色表示;初步报告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经评估为国内首次
19、出现的新的污染物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初定为11级,用橙色表示;初步报告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初定为HI级,用黄色表示;初步报告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在全市范围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初定为IV级,用蓝色表示。其中红色为最高级别,其余依次降低。3.2.2 预警信息发布市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测到的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进行研判,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IV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委主任签发。发布可能引发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
20、息,需经市政府批准。3.2.3 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指标的,按照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3)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
21、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2.4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4信息报告与通报4.1报告主体和时限(1)各区镇食安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上报。各区镇、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市卫健委报告。市卫健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市市场监管局。(4)市卫健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6)经初步核实达
23、到HI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市食安办报市政府;同时,立即向苏州市食安办报告,建议苏州市人民政府启动In级响应,在苏州市人民政府HI级响应启动前,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苏州市人民政府HI级响应启动后,在苏州市人民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 报告内容(1)各区镇食安委、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步分重点进行报送。(2)种植养殖行业从业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事故发生状况等基本情况。4.3 事故评估(1)有关监管部
24、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事故评估。(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4.4 报告对象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办应根据昆山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IlO指挥中心),并通报市卫健委等联动处置部门;若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要及时向市委台办、市
25、外事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续报工作。5应急处置5.1 响应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若为其他级别或由IV级转为其他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经上报,分别由苏州市级层面决定启动In级响应,由省级层面决定启动级响应,由国家层面决定启动I级响应。I级、11级、11I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当组织实施I级、11级、11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区镇两级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
26、向苏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各区(镇)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苏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苏州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配合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27、染病防治法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5.2 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以下相关措施。5.2.1 医疗救治市卫健委应当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5.2.2 现场处置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
28、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设施,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设施。5.2.3 流行病学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流行病学调查开始后24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初始报告,并在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5.2.4 应急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
29、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5.2.5 事故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收集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市食安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和联络工作
30、,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审核后统一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故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境外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市食安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委台办、市外事办、侨办,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5.2.7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
31、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
32、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响应级别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终止响应
33、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终止后,相关部门、事故相关地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6后期工作6.1 善后处置事发区(镇)管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6.2 奖惩6.2.1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6.2.2 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
34、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3 总结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7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队伍要
35、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强化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能力培训;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7.2 信息保障市食安办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预警、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
36、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7.3 医疗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市卫健委应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7.4 物资与经费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7.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
37、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7.6 宣教培训市、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8.1 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区镇及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事故发生按一般以下事故处理先期处置信息报送信息接报与核实,评估是否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标准应急指挥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