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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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增效”行动许昌试点H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引领和促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许昌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和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

2、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和创新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实施“节地提能工程”,着力实现土地资源由过度依赖增量转向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许昌“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为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许昌经验。(二)工作目标。要素配置方式全面优化。到2022年年底,整备、盘活全市产业集聚区L37万亩存量建设用地空间,其中到2021年年底,全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存量低效用地消化处置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完成零散土地整治及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手续完善工作。全面推行工业用

3、地“标准地出让”,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高效顺畅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形成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评价标准、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处置细则、“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等政策体系,全面实施土地高效利用评价和奖惩,推行工业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等信用监管体系。亩均税收稳固第一方阵。以大力支持智能电力装备、高纯硅材料、5G等九大重点新兴产业土地要素保障为持续补链、延链、强链提供支撑。通过2-3年的努力,市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亩均税收

4、达到25-40万元,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襄城县循环产业集聚区和尚集产业集聚区达到18-25万元,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和魏都产业集聚区达到16-20万元。节地提能形成许昌样本。到2023年底前,形成以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园中园”建设为引领的“产业提档”先导区,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都静脉产业园突破传统工业用地模式、促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为牵引的“动能转换”样板区,以尚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发制品园区)向东拓区、魏都区产业集聚区向静脉产业集聚区整体迁移为根基的“产城融合”先行区,以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和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

5、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为依托的“高效节地”示范区。二、主要任务(一)深度融合,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蓝图1.开展新一轮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主导完成产业集聚区新一轮的产业规划修编。其中市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发制品业;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重点围绕电力电气装备制造业;市尚集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汽车及零部件业和发制品业;市魏都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长葛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业和现代医药业;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医药业;鄢陵县产业集

6、聚区重点围绕纺织箱包业和装备制造业;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装备制造业和纺织服装制鞋业;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再生金属业和金属制品业;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重点围绕煤化工业和新材料产业。突出抓好黄河鳏鹏等重大项目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地,构建产业集聚区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等。(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2.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结合产业发展规划,

7、做实基础评价,做好专题研究,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做到发展定位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用地集约高效、工业用地总量稳定、产业集聚区和市域发展空间统筹协调,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等。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3实现产业集聚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统一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建立政府买单的区域评估

8、制度框架体系。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区域评估成果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园区企业无偿使用,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住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市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长葛市大周再生金属循环产业集

9、聚区形成区域评估成果,建立区域评估制度管理体系,2021年年底前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全面完成。(二)多措并举,织密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4 .构建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制度体系。制定完善许昌市“一个实施意见、N个配套文件”的制度体系,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全市产业集聚区主要控制性指标体系、格式合同、规范等,并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标准、细则、流程、专项行动方案,形成可操作、能执行的立体化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

10、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税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5 .完善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准入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辖区产业集聚区控制性指标体系,定期调整。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分区域、分行业细化控制性指标应用标准,完善链式招商制度,限制非主导产业入驻产业集聚区。魏都区和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先行探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

1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6 .建立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入驻评审制度。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实际,建立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入驻评测指标体系和评审联席会议制度。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联席会议,对拟入驻园区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实施差别化供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12、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7,整合工业项目进区入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鼓励性政策,以原乡镇工业园撤并搬迁为突破口,发挥土地储备机构作用,通过收购、置换、腾退等方式,整合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零散工业用地,优先在园区内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逐步整合工业项目进区入园。长葛市和建安区先行先试,2021年年底前取得初步成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8 .支持鼓励新型产业用

13、地。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工信、科技、住建、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产业集聚区新型产业用地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准入审查体系,完善地价标准管理,完善登记转让制度,探索土地复合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上半年在示范区、魏都区组织先行先试,其他地区可适时开展探索。9 .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协调政府平台公司以租赁或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储备土地、涉法涉诉

14、处置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保障小微企业用地需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相应相应政策,支持初创小微企业以幢、层、套、间等形式通过租赁、转让或合资、合作经营取得不动产权证。力争2021年年底前将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建成全市初创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10 .建立“年度可供土地清单”制度。以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为主体,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增量和存量土地(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等

15、)以及使用不同类型土地的成本、条件、程序和周期等,标图入库。通过“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2021年9月底前在魏都产业集聚区率先实现“云上看地、云上供地、云上管地”。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三)综合施策,打赢产业集聚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IL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土地清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为主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

16、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利用详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一宗一卡”、“一地一档”统计成果,并以标图入库的形式,建立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建立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体系;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核查认定。12 .完善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细则。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发改、财政、工信、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部

17、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用地,充分考虑形成原因,综合运用财政、税务、金融、供水供电供能等多种手段,坚守底线,创新思维,制定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分类处置和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退二优二”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供水供电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13 .妥善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处置工作专班,对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查台账和处置细则,按照“一地一策”原

18、则,逐宗进行研判,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意见,挂牌督办,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开展处置。魏都产业集聚区和襄城县产业集聚区作为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司法处置联系点,先行开展司法处置探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每个产业集聚区挂牌督办2宗以;2022年9月底前完成处置目标;持续推进。14 .“退二优二”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有市场主体追加投资、优势企业新上项目、国有平台收购储备等途径,秉承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编制产业集聚区

19、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实施全市产业集聚区“退二优二”。利用方案要明确盘活处置目标任务和处置时限,报本级“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处置工作台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上半年全市开展一次公开督办专项行动,2022年年底前完成盘活目标;持续推进。15 .开展涉法涉诉用地处置专项行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构建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开辟资产处置绿色通道,畅通“执转破”工作渠道,突出快受、快审、快处,提高处置效率。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平台公司作用,做好

20、参与司法拍卖衔接工作,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土地,稳定工业用地市场。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建立府院联动专项行动工作机制。16 .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不盘活存量就没有新增用地”的总体要求,“盘活存量、确定增量”分配指标时向产业集聚区盘活存量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予以倾斜。将各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差别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引导各产业集聚区使用批而未供和存量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

21、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四)积极探索,打赢“标准地”出让攻坚战17 .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地方标准。市标准化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参照“3+N+1”模式,根据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制定符合许昌实际、分区域、分行业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报许昌市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

22、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8 .对“标准地”供地流程进行再造。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等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模板;自然资源部门对现有土地供应流程、制度进行重构再造,制定“标准地”出让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流程,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9 .健全“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审批部门,梳理工业项目工程审批事项,对工业项目进行分类,明确“代办制”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细则

23、,拟定承诺内容、样板。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指定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全程免费代办工业“标准地”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0 .建立“标准地”履约监管体系。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制定“标准地”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达产验收监管细则,严格落实工业“标准地”项目的开发利用和履约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将履约监管情况和承诺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实现

24、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五)创新发展,建立工业用地利用新机制2L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具体实施细则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实施标准,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新入驻工业项目用地评审结果,实施差别化供地。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25、;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2 .建立重大项目联动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特殊保障。在征收补偿安置、完善配套设施、加快项目落地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作用,探索平台公司与项目建设方通过战略协议、投资入股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23 .搞活工业用地二级市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切实用好我市土地二级市场试点成果,支持产业集聚区内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预

26、告转让、抵押融资等举措盘活低效闲置存量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24 .发挥土地收储机制优势。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对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完善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净地”、“熟地”标准,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落地提供支撑。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闲置低效存量用地收储专项基金,进一步加大存量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25 .

27、稳步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政策,支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构建产业发展、现代城市、自主创新三大体系为核心,以产促城,以城兴产,开展城市综合体建设。尚集产业集聚区、魏都产业集聚区结合规划“一张图”,着力改造提升区域配套功能设施,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实现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双轮驱动发展。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申请改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统一收回后重新供应。责任单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魏都区人民政府、建安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六)常抓不懈,建立高效利用长效机制26 .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28、体系。各(市、县)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以“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为载体,强化数据管理,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成果开放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体制机制,助力产业集聚区“三提“两改”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27,建立“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体系。以突出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建立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成效考评政策体系和奖惩机制,细化考评指标体系,

29、科学运用多种手段,定期对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成果进行考评考核。市政府根据考评考评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比照市级考评机制,对本辖区内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责任单位:“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魏都区产业集聚区作为试点样本单位,2021年上半起开始实施。三、组织实施(一)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召开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许昌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议,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组建试点工作专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

30、021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2月一2022年9月)。全面落实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要求,实施许昌市“节地提能增效”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方案要求,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清查,有序盘活存量,持续优化增量,全面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建立完善“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9月12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完善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各项制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编制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典型案例,总结典型经验。

31、组织召开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总结会议。(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以后)。积极巩固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成果,推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成为各有关方面共识和共同行动。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政策供给,促进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取得实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作活动相关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细化

32、政策措施,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二)加强动态监测。运用大数据分析、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数据共享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智造之都”产业集聚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加强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确保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取得实效。(三)加强指导督导。市、县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工作考评办法,建立考评工作机制。每季度末,要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观摩评比,对工作推进慢、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督察局实施约谈。每年年底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四)加强宣传引导。定期汇编各地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

33、加强舆论宣传,推动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共识。适时公布各地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宣传相关政策,接受社会监督,让新发展理念成为领导干部决策施政的重要遵循,倒逼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附件1: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件2:许昌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许昌市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细则附件4:许昌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若干政策措施附件5: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暂行办法附件6: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考评暂行办2021年1月日附件1许昌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史根治(市委副

34、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赵文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卢希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郑永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占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董克俭(市司法局局长)萧楠(市财政局局长)刘林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杨春香(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宏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长红(市水利局局长)张巍巍(市商务局局长)孟照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王保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怡(市气象局局长)宋彬(市税务局局长)连银增(市统计局局长)曹迪(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杨允志(市金融工作局局长)张贵军(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杨长捷(

3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禹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长葛市人民政府市长)(鄢陵县人民政府县长)(襄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建安区人民政府区长)(魏都区人民政府区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林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全市产业集聚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组织推进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估通报、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机制。指导各地制定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编制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

36、用和问题整改处置,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启动会、现场会、交流会等各类会议;督促各地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工作实施;及时调度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下发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开展工作的督导检查、问题调研、考核评价、年度总结、落实奖惩等工作。协调解决各地在推进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做好典型经验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培训等。许昌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一、概述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审批,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

37、条【概念定义】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含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对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业,让建设用地带指标出让。第三条【实施区域】全市10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存量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

38、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第四条【工作目标】2021年,全市各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比例不低于50%;2022年,各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第五条【指标体系】“标准地”指标由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发展指标。基础指标全市统一制定分行业分类型最低控制标准,每3年可由市政府调整一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细化或优化,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发展指标主要包括规划

39、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类别,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最低标准,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地块具体情况选择类别,设置指标。第六条【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二、区域评估第七条【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许昌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许工改办(2019)12号)要求,统一组织发改、自然

40、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商务、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对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在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第八条【形成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同时,根据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九条【成果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41、产业指导目录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由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进驻园区企业无偿使用。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开展后,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入住企业单独组织评估评价。三、控制性指标第十条【基础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土地产出率、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可按传统工业类、仓储物流类、研发总部类项目分类确定具体参数。第十一条【发展指标】发展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类指标构成。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

42、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第十二条【出让年期】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各地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可按一次性出让予应供地。其他新增用地实行“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

43、的土地供应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和续期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四、出让程序.第十三条【设置指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第十四条【部门联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和相关履约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土地联席会和土委会审查后,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第十五条【对标出让】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

44、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第十六条【履约保函制度】产业集聚区可探索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度。履约保函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产业集聚区可探索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开竣工履约保函的出具要求和担保金额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项目用地受让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开竣工约定,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合同约定在履约担保金额中扣征违约金。第十七条【再造审批流程】各产业集聚区应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IooOO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

45、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纳入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带项目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地”工作机制和具体办法。对带施工图出让工业用地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并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公开出让附件。/IJ-M-lTf-.4-m-Z,4/.lJ-人八 -2. r LTLl-T 1=3.、)上乙rrTT-F-rd、月JiZ.Jj.-YTT-Ih=IrllaJ-t3Il,L.花、IIJ-7-Z,、#A-X1.Ttfl,b-U-Lrl11.W+.AAI

46、L&1L-N、4l_LUt11,I.I乙上一、AlJY-,I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T_L-U-JZF-rzn.I.、ILL_L-xZi-lLIiI.?-i-l-/Z-,IPLA-r、上-r-Z-l-A-I-/LriJ-LTEra11I-ElULJE11.1、L-rr*11-r-3JEkJ、4-rr,Z-rII、L.C、IItl11-rrr-I-fJa-、片T_L-rAl人_M1、A*,1Inl/kErr人。,迎T3mIL-J-Z-,lIi_LTBJjU-t-、TTr)/.1、I_JIie/日E-7-II.LZ4-m-rIL乙rA、Z1MZ-A、E-Z-r*MmlL/4-mL

47、-.lIAh1rC、:Z、Ji-E-T-i11s11-r7E-*111.q*:-r114力1-_LixZ.L、l,、lCA-/Z-riii_L-rtxTLJ.HA*11rr夕心、n-Ei.Lxt11.1、-r11-、-T-/-a、n3、n、】_i-*-*-lZ.-r.44-.lAl./Z-.II-r.44-rC-7-=rr4-f-11I_1-*r-fA-T-/2-I-TU-Z-iiJ-TH-*Hrt-T-iXmlil、4-T、-r,*-Ar-WJJr-4-TTF、-TFZILJJLI,J-L-U、士曰Ii-L4-L.r*M-r-i11J-Mk、J-、TFbXr-r-Ht!Z-r-、J-r、-r六、对标验收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相应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惩处措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明确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产权不得进行抵押、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Mr-QVLTT人JLPHEL*T工人L-4+nI7WU-.L士.ar=7rr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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