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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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二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三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第五节其他补偿或补助第五章奖励或补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做好居民安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2、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对被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三条征收与安置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

3、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第六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征收补偿政策、统筹调度征收项目、处理因征收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利用阳光征收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房屋征收各办负责具体征收任务的征收补偿及信息公开工作、参与处理区域内的纠纷、信访问题处理。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入户调查结果公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开、初步评估结果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土地工作站负责土地的征收及补偿款拨付工作、参与土地信

4、访问题的处理。镇(街)负责配合房屋征收各力、土地工作站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组织下辖村(居)委和居民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实地查勘、协议洽谈、纠纷调解、文书送达见证等工作。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初审,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复审,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标准统一。第七条管委会各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应在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保证征收项目启动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规自分局负责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相关信息公开;取得土地批复后,应将征收范围、报批方案、批准书、登记公告材料等档案移交征收部门;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核验被征收人提供

5、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出具认定意见。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和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征收项目,委托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并接收管护已征收土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监管,查处违法建筑,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依法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协助征收各办查询房产登记档案,负责回迁安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农业农村和水务管理局负责对村民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监管,以及对土地地类等涉农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发展局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应征收部门申请提供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

6、责提供被征收区域内相关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第八条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苗木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九条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管委会分管征收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定期对征收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十条建立企业征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由管委会主任组织召开,对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情况复杂、补偿金额巨大的企业征收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工作启动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7、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8、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自分局、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地上物征收的具体签约期限及实施部门由管委会另行发布。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

9、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

10、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第十七条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镇(街)、村(社区)和中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两次入户调查无法完成的,由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和两户以上被征收区域居民代表、两名以上征收工作人员确认该户无法入户调查,形成共同签字的确认单。确认单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同时告知该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的法律后果,征收工作继续进行。要留存好工作影像资料。如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该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可重新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应

11、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居)委显著位置公示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经复核,原调查结果确有错误的,调查单位应予以更正。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无法形成准确调查结果的,可以结合卫星航拍、在院落外拍照、录像等手段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并按上述方式公示。拆除时能够准确调查的,应形成准确调查结果,并按该结果再进行补充评估补偿。第十八条调查期间,征收部门应组织收取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产权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并应向土地、房产、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机关查验核实。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上交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征收部门收取证件后,应向被征收人出具

12、收据。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证件和证件档案的记载为准。证件与证件档案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档案记载为准。第十九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规自分局、城市管理局、镇(街)结合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和2007年10月快鸟卫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认定结果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七日。第二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业绩情况、估价师执

13、业情况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五日内协商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村(社区)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备选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一条被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确定至少2名注册估价师负责该征收项目,注册估价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更

14、换。被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的注册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评估机构应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将照片等影像资料一并移交征收部门,同时留存备份。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入户调查登记替代现场实地查勘。注册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过程中如发现查勘结果与调查登记结果不一致,应当及时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

15、核对实地查勘和调查登记结果。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注册估价师、被征收人共同现场核对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结果,最后核实结果由上述三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调查登记结果和实地查勘结果一致,并留存好影像资料。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且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现场调查、社区走访、媒体公告、户籍查询等手段寻找被征收人,并留存相关查寻资料。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被征收人

16、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可以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全证据,由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作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公示期间,价格评估单位应委派估价师现场解释说明。分户初评结果存在错误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第二十四条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限

17、届满后,评估机构应综合实地查勘依法合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征收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至少2名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被征收人对价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五条,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且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协商记录,留存好影像资料。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应包括被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是否收到评

18、估报告、是否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及鉴定、选择安置的方式、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能够签订补偿协议的要求等内容。土地工作站应根据区片综合地价政策,与被征收土地所属的村(居)委签订土地两费补偿协议书。第二十六条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充分协商,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五)搬迁期限;(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裁决。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

19、应及时报送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卷宗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征收人账户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统筹回迁房源,办理回迁手续,支付过渡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完毕的,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征收部门应及时通知拆除单位对被征收标的物实施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被征收标的物的拆除工作:(一)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与其签订拆除施工合同;(二)组织制定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技术标准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三)负责监督拆除工程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四)符合法

20、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完成征收的净地移交给委托部门。一次性移交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块移交。征收区域未移交的土地由属地镇(街)进行监管。第三H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整体完成征收后,应建立分户补偿档案和项目征收档案,移交档案馆保存。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三十二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长春市定期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保证征收工作的连续性,长春市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低于75元/平方米的区域,按照7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第三十三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21、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国家和省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对于原招商引资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经土地所有权人确认土地两费补偿到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在此基础上对其用地可参照国有土地分类评估补偿。第二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三十六条住宅房屋分为已登记房屋和未登记房屋。已登记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

22、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房屋。同一房屋既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又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面积不一致的,按照证照登记面积较大的进行补偿。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或没有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屋。未登记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前建设的,可予以补偿。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的房屋,可以参照已登记住宅房屋进行补偿:1.具有区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宅基地手续或者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2由于区划等原因,持有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批的手续、票据,并经查档确认的房屋;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学校、镇办

23、企业、村办企业等,已经卖给个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参照已登记房屋标准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参照已登记房屋标准评估,进行货币补偿。第三十八条已登记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应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筑层数不得高于18层,标准户型类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2室54平方米、2

24、.5室64平方米。第四十条已登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或上靠54平方米扩大的面积部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超出规定扩大面积以外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不含64平方米)的,允许分户安置,且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大于任意一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回迁办法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第四十一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

25、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四十二条已登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情况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或者面积补助。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

26、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o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

27、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第四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已登记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年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发放。(三)房屋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

28、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虬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第四十四条已登记住宅房屋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五条已登记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前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二)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三)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第四十六条对未登记房屋,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其

29、中对于具有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或者2007年10月快鸟卫片的未登记房屋,按照37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有证房屋超出证照登记面积部分,可按上述方式进行补偿。第四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第三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四十八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搬迁费等。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第四十九条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

30、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相等的一处或者多处房屋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与被征收房屋相同面积或超面积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结果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经营类别和生产规模应符合本区产业落位要求。第五十条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其中对于具有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或者2007年10月快鸟卫片的未登记房屋,评估价格不足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第五十一条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31、,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相关证照记载,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

32、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第五十三条对被征收人无法搬运或者搬运成本高于本身价值的机器设备,由评估公司出具报废意见,可以按照报废评估补偿。其他设备给予搬运费用或给予拆运安装费用。对于被征收人申请报废的大型设备或对设备是否报废有争议的,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鉴定是否报废,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第五十四条温室、大棚、围墙、地面、菜窖、井、厕所、圈舍、水库、鱼塘、树木、畜禽搬运等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对于在畜禽搬迁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征收部门应聘请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予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损失补偿。第五十五条对农用地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辅助用房,

33、由评估公司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第五节其他补偿或补助第五十六条坟墓的迁移费标准为4000元/具。迁移费支付给坟墓迁移人。第五十七条对于有精神障碍、特殊残疾、低保证明等困难的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有直接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群体,可根据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IoOOO元/人补助。其中低保按户进行补助,标准为IoOOo元/户。第五章奖励或补助第五十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或腾出土地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或补助。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或腾出土地的,不得给予奖励或补助。第五十九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在被征收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安置基础上,按照同一

34、户口登记薄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际人口数给予住房面积奖励(不包括有照房屋登记人、实际所有人及继承人)。对被征收人中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口按20平方米/人计算,18周岁以下按照10平方米/人计算。原有照房屋面积和奖励面积合并计算,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可分套进行安置。该奖励不得与第四十条中“扩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政策同时使用。本条规定的户口登记薄是指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户口登记薄。对于独立无照房屋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立无照房屋系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在本村范围内无其他住宅;由所属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可参照人口政策享受面积奖励,就近

35、上靠户型。奖励面积部分不缴纳扩大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本条年满18周岁是指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年满18周岁。奖励面积部分不给予搬家费、过渡费Q户口中已享受过原唯一住房政策的人口,不再给予面积奖励。对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被征收人或奖励申请人对于提供的户籍信息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偿款和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十条征收住宅房屋,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证照登记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96给予货币奖励。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由评估公司按年度评估确定。第六十一条对于四至清晰、具有明显间隔,且与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单

36、位个人无争议的居民院落,按照宗地面积(以院墙外围测绘面积为准,扣除房屋及正规生产、使用的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给予44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励,井、大门等地上物,可单独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的,不给予净地奖励。若院落宗地四至不清晰、没有明显间隔,则根据使用现状,结合历年卫片,由征收实施部门、所属镇(街)、村(委)或相关单位联合确认,经确认的宗地面积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面积按照其他地类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对于具有承包合同、发包合同的农用地(河道、水面、滩涂、道路、荒山、荒林等除外),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土地的,按照测绘面积给予土地经营者17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

37、励。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评估补偿的,不给予净地奖励。对于具有承包合同的农用地,若现状用于其他经营,经征收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按恢复净地补偿。对于未承包、发包的农用地,参照上述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历史原因,由被征收人实际长期经营的土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3日无异议后,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补偿给实际经营者。第六十三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个独立院落奖励3万元,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签订农用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并腾地的,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元。在同一独立居住院落内,若有证房屋数量超过1栋,其他有证房屋可单独给予院落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

38、十四条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拖延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被征收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管委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抗拒、逃避征收行为的,管委会应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前述决定确定的法律义务的,管委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

39、、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长净管(2018)44号)、关于加快推进净月高新区征收工作的通知(长净管(2019)37号)、关于印发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征收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净管(2010)53号)同时废止。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启动的新项目,适用本办法。未征收完毕的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办法,但补偿款支付完毕并已拆除的除外。第七十条对于本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和奖励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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